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二手车迁入鄂尔多斯的通知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102 | 时间:2024-04-29 09:03:07每天学习十九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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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从外地购买二手车的朋友有福啦! 1月23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鄂尔多斯市二手车搬迁政策:
自2018年1月10日起鄂尔多斯的二手车,《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除二手车搬迁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发电[2016]21号)废止
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目前指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外,凡符合国家排放和安全标准的车辆标准规定,在用机动车必须在定期环保检验有效期内,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才能办理入住手续。
你们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
这是国外的二手车
搬家到鄂尔多斯的手续变得更方便了!
文件截图
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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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关于明确二手车入库政策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8]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的二手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主要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便利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标准监管的通知》(环保总局)保护局)和商务部办公厅为切实加强本市二手车搬迁管理,促进二手车交易便利化,繁荣本市二手车市场。 自2018年1月10日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二手车搬迁限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发电[2016]21号)废止,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目前指排放等级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外,所有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辆车辆排放和安全标准、环保定期检验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入住手续。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3日
给新闻增添趣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明确我区取消二手车搬迁限制政策
车辆标准公告
内政部[2018]5号
各团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主要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捷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标准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6]2373号)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我区二手车调运管理,促进二手车便捷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进一步明确,我区取消二手车搬迁政策及车辆标准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1、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目前指排放等级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外,凡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排放和安全达标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环保检查。 有效期和年检期内的二手车可以办理入住手续。
2、本标准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除二手车搬迁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政办[ 2016]44号)同时废止。
2018 年 1 月 10 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