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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伟律师:建设工程、房地产与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43 | 时间:2024-07-09 09: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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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精卫

建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

王敬伟律师是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入建伟所前曾在某交通局公路处、某房地产集团从事工程建设及房地产项目管理多年,熟悉建筑工程及房地产行业全产业链管理实务。自2004年加入建伟所以来,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争议解决领域,为众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园区开发、环境保护、特许经营等项目及政府部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争议解决实践经验。

执业领域:建筑工程、房地产、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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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建筑业中虽然市场份额不高,但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引发的问题也最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很多由承包商负责设计、施工、采购等,相当于一个小型的EPC总承包。工程虽小购买装修材料合同,问题却相对复杂。不同类型的装饰装修工程,在适用法律和法律关系上有哪些区别?承包商是否必须具备资质?公司资质对合同效力有什么影响?家装质量问题突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有效索赔?这一系列问题很多人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深入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装修改造合同纠纷案例详解》系列文章共三篇:

上一篇文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法律及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中间文章《家装质量问题法律风险防范》;

下一篇是《解锁家装质量问题索赔密码》。

本文笔者重点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是否需要资质以及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1、建筑装饰的定义及分类

1、建筑装饰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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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建筑活动的一种,属于房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的定义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统称装饰人员)对住宅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018)第2.0.1条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为了保护建筑主体结构、改善建筑使用功能、美化建筑,采用装饰材料或饰物对建筑内外表面和空间进行处理的过程。”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采用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部和内部进行改造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三条与条例基本一致。

行业标准《居住室内装饰设计规范》(-2015)第2.0.1条规定:“居住室内装饰是根据住宅房间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性质和环境,运用材料技术手段,结合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求的空间效果的过程。”

综上所述,本文将建筑装饰定义为:采用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部和内部进行修饰的建筑活动。

2、建筑装饰的分类

从建筑属性、行政管理、适用法律和法律关系等角度,建筑装饰可分为两类:

(1)住宅装修。住宅是建筑的一种。住宅装修是建筑装饰的一个分支,顾名思义,就是对住宅进行装饰,使之可供居住的建筑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

(2)居住建筑以外的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如办公楼、酒店、商场、学校、医院、体育馆、机场、车站、工厂、仓库等(以下统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本文不讨论其他类别的建筑装饰和改造。

二、建筑装饰适用法律及法律关系

不同类型的建筑装饰装修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关系,明确这一问题对于装饰装修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1. 适用法律

由于公共装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序列​​,属于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强监管范围,应当受到《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的管辖。

对于家庭装修,上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不适用,但适用《民法典》合同法第十七章“劳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其设计、施工的质量标准主要依据住宅装修装饰的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管理。家庭装修使用的建筑材料、家具、家电、装饰用品等,则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此外,由于家庭装修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没有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适用于家庭装修。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公共装修。这是两部法律最大的不同。

2.法律关系

从以上不同的规律我们可以看出:

对于公共装饰工程而言,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筑装饰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之一)。

对于家庭装饰装修而言,装饰施工单位与承包方之间,属于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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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装饰装修需要资质吗?

对于承担建筑装饰设计、施工业务是否需要资质的问题,法律界限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

第一种观点认为,装饰装修需要资质。其理由是,公共装饰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严格监管的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范畴,依法需要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另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第22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公司,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按照此条规定,家庭装饰也需要资质。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共装修需要资质,而家装不需要。理由是上述办法为部门规章,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建筑装饰装修不需要资质。 例如,在朱洪强与祥云县云昌煤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2)大中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2013)云高民一终236号、(2014)民申938号]中,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均认定涉案酒店装饰装修合同有效,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规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朱洪强及其天创设计工作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认定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建设部有权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作出认定购买装修材料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建设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认定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为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详见最高法院(2014)民二审第93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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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第三种观点存在法律缺陷。

根据《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是《建筑法》授权的对全国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大量规章,对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民事审判应当参照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对规章能否作为民事审判依据也存在模糊性,但规章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最多,在填补法律、行政法规空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民事审判中,不少法院引用规章作为法律适用的参考依据。 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承包和分包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管理办法》成为各级法院认定分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重要参考。

上述案件的道理值得商榷。笔者认为:

01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必须依法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装饰装修业务。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分类标准》(-2013)第三章“建筑工程”第3.1.2项规定:“建筑工程按构成结构可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外建筑工程。”据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建筑工程种类之一。 此外,根据《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改变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建筑法》中直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定。因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应当受到《建筑法》的规范。

此外,《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实践中,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据上述《建筑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对建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并制定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一起构成了我国独特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法律制度。在民事审判中,哪一类建设工程需要资质认定的界定,正是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为依据。

因此,建筑法关于企业资质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行业是毫无疑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建筑法授权发布的企业资质规定属于建设工程配套法律规范的一部分,引用其作为案件审理依据是合法合理的。否则,建筑法、民法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就会成为无根之水,法律真空无法填补。

02

2、公共装饰及家装公司均须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施〔2020〕94号),将原36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合并为18个类别,其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合并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资质,设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建筑装饰工程通用专业”是70个设计资质类别中“专精特新”子类别之一。 相应地,公共装饰被纳入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序列,承担公共装饰设计施工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建筑装饰工程综合专业”设计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施工企业资质,因此,建筑企业承担公共装饰业务需要资质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22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因此,建筑企业承接家庭装饰装修业务也需要取得资质。

因此,承接公共装饰及家庭装饰装修业务的公司均需取得住房和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四、建筑装饰装修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虽然公共装修和家装都需要资质,但总体来说,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由于适用法律不同,在处理装修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准确把握合同效力问题。在公共装修合同纠纷中,如果装修方不具备设计、施工资质,则违反了《民法典》、《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在家装合同纠纷中,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果当事人以承包方(公司或自然人)不具备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有人说: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你确认公装和家装都要有资质,但又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一样,没有资质的话,合同不是应该依法认定无效吗?笔者认为,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处理合同效力问题合法、合理。

首先,如前所述,公共装修与家居装修适用的法律不同,导致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同。由于家居装修不属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而是《民法典》(关于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后两者适用的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不具备资质的合同无效。

其次,政府部门监管不一样。公共装饰具有公共建筑的特点,建筑质量安全涉及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因此受到建设工程法制的强力监管。而家装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装饰者个性化需求多等特点,几乎关系到每一个住宅,数量过于庞大,住建部门如果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围,会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因此,家装监管力度较弱,更多交给市场自由调节,而住建部门只做宏观管理。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对家装进行监管。

最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保护和促进交易。在法律没有直接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民事审判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不应生搬硬套法律。如果要求家装具备资质,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能力将严重不足以承接庞大的家装市场。而且,如果只要无资质承接家装业务,法院就认定合同无效,那么90%以上的家装合同都将无效,不利于促进和保护家装市场交易。这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普遍不支持以资质不具备为由主张家装合同无效的重要原因。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装饰者委托公司承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公司。”为了更好地保障装饰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对于规模较大或者金额较高的装饰工程,装饰者应选择具有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公司承担,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质要求等内容。

5. 法律对大型住宅装修改造的适用是例外

所有家庭装修都要受上述法律的约束吗?不一定。有一种例外,即开发商将一个有几百户或几千户的住宅小区的装修工作外包给一家或几家装修公司。虽然该建筑是住宅建筑,但不能机械地按照上述关于家庭装修的法律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仍然适用,理由如下:

1、本次大型家装属于房地产开发产业链环节,其建设活动针对对象不特定,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受到住建部门的严格监管。

2、本次大型家装的承包方为开发商,是他们的商业行为,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个人消费行为,不在《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因此,这种大规模的家庭装修不应与装修者为了居住而对自己的家进行装饰的消费行为相混淆。

六、立法建议

如上所述,由于公装家装行业中上述法律适用、法律关系、资质对合同效力影响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法院对同一案件存在不同裁判,有必要在未来立法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考虑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才刚刚实施,《建筑法》于2019年才刚刚修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来的司法解释立法或修订中作出明确规定,如下:

1. 司法解释

建议最高法院在修改《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或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对消费性家庭装饰装修合同适用法律及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作出进一步规定,以进一步明确公共装饰装修和消费性家庭装饰装修合同适用法律及合同效力问题,统一裁判标准。

2.民事案件诉因规定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法的通知》(法[2020]347号)仅在第115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规定了“(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第114条“经营性合同纠纷”中并没有关于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由。建议最高法院在未来修改该条款时,在第114条中增加一项:“(八)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具体适用上,建议将公共装修和大型住宅装饰装修作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受理;将消费性住宅装饰装修作为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受理。

【概括】

*建筑装饰装修可分为公共装饰装修和家居装饰装修两大类,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共装饰装修适用《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等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家居装饰装修不受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管辖,但受《民法典》关于承包、劳务合同的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款的管辖。前者中,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筑装饰装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之一);后者中,装饰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劳务合同。

* 从事公装和家装业务的企业均需取得设计或施工资质,但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若无公装资质,合同无效;若无家装资质,法院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

*请注意,大规模的住宅装修及改造属于法律例外。

建议家装企业委托有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方进行装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建议最高法院今后在司法解释和《民事案件因由规则》中进一步完善关于家装法律适用、合同效力的问题,统一裁判标准。

【预览】

由于我们的研究通常包括建筑项目范围的公共装饰,因此该系列不会在下一篇文章中详细分析公共装饰。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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