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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纠纷频发,消费者如何维权?江苏法院以案释法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67 | 时间:2024-07-10 12:02:06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毕俊

近年来,二手车因价格实惠,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由于消费者缺乏购车经验、部分二手车公司管理不规范、部分中介机构不诚信经营等因素,二手车消费者维权案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手车市场的管理秩序。《法制日报》记者选取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四起二手车交易案件,通过案例讲法,揭示二手车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醒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务必在正规二手车市场交易,出现问题及时维权。

二手车陷阱_买二手陷阱_二手车交易陷阱

隐瞒重大车祸

解除合同,退款一份,赔偿三份

2016年1月6日,刘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了二手机动车交易合同,并在该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A4L轿车。二手车公司承诺该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水损、火灾等情况。刘某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了车款。后在使用过程中,刘某发现车辆状况异常,经检查,该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随后,刘某向新吴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交易合同,返还车款人民币万元,并赔偿车款三倍人民币。

法院查明,涉案二手车共发生过4起事故,其中两次较严重事故的修理费用分别为23869元、33700元。仅2014年7月的一次修理,就对左前后车门进行了重新整形、喷漆,更换了元宝梁、左后喇叭及上控制臂(直臂、弯臂)、轮胎、钢圈等近20件配件。二手车公司在出售该车时向消费者承诺车子没有发生过事故,甚至事后接受电视台相关节目采访时,二手车公司员工仍以各种理由极力证明车辆没有被拆卸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车辆的修理项目及修理金额,可以认定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二手车公司隐瞒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并向消费者承诺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二手车公司向刘某某赔偿车辆购置款的三倍。

审判长在庭后表示,诈骗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事实,以诱导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车辆作为高速危险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即使事后对车辆进行修复,但事故中更换的零部件以及未更换的零部件所产生的冲击必然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如果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出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无异于将消费者置于危险的境地。因此,二手车公司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本案中,二手车公司不仅没有告知消费者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还隐瞒车辆的相关信息,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欺骗刘某某的信任,使刘某某产生错误的认识。 其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向消费者按照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所售车辆行驶里程异常

不验车,退车赔偿

某4S店在二手车网站上发布了一辆2012款斯柯达昊锐的信息,基本信息栏第一项显示行驶里程为8.8万公里,同时该4S店官网承诺所售二手车均有“110项专业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查询”。2016年12月9日,李某与该4S店签订了《二手机动车过户合同》,合同中写明购车价格为1万元,当时该车里程表显示行驶里程为88250公里。同日,李某向4S店支付了1万元预付款。

次日,李某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发现,该车实际行驶里程超过14万公里,与4S店宣传的里程数及车辆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完全不符,遂将李某诉至新吴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预付款并赔偿一倍车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行驶里程确实与仪表显示里程不一致,且存在里程先高后低的情况。4S店作为专业汽车销售机构,在未核查涉案车辆行驶里程是否准确的情况下,明知里程表异常,仍不向李某告知真实情况,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法院判决4S店赔偿李某一倍车价。

审判长在庭后表示,车辆行驶里程是决定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消费者普遍认为车辆上显示的里程数就是实际行驶里程。但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应当核对确认所销售车辆的行驶里程数是否准确,并明确告知消费者。本案中,某4S店不仅未核对所销售车辆的行驶里程数,而且明知里程表异常也不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同时考虑到涉案车辆为二手车,且李某仅要求赔偿车价两倍二手车交易陷阱,以及涉案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与里程表显示里程数相差程度较大,故作出上述判决。

网上宣称的专业测试

隐瞒车辆状况应获得赔偿

2018年5月,王某通过某二手车网络销售平台,以3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该二手车网络销售平台在互联网上发布大量广告,宣称拥有专业检测团队,车况检测数百次,所售车辆均无重大事故、水损、火灾等情况。正是因为该网站的宣传,王某才决定购买这辆车。

王先生购买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车祸,在维修过程中,他得知涉案车辆曾发生过保险事故,保险索赔金额达23万余元,于是他向新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二手车销售公司赔偿其车价3倍的损失92.4万元。

法院查明,涉案车辆在王某购买前确实发生过数起重大事故,其中一次事故导致车辆主要结构受损;同时发现二手车网销平台所谓的数百次车况检测实际上并未落实,部分车辆未经严格检测程序,由经验丰富的汽车修理技师检测后才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销售公司是专业从事二手车销售的公司,对所销售车辆的状况应当清楚了解,车辆发生主体结构损坏等重大事故是二手车销售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但二手车销售公司在未进行严格检验的情况下承诺所销售车辆未发生重大事故,隐瞒车辆真实状况,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法院判令二手车销售公司向王某赔偿车辆三倍金额。

审判长在庭后表示,近年来,网络二手车销售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网络销售平台往往有着华丽的宣传,但真正具备检测能力或能真正实施各项检测的平台并不多,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这也提醒大家不要轻信网络宣传,应尽量实地看车后再做决定。

将旧物品当作新物品转售

欺诈行为三倍赔偿

2017年2月,毛某在某公司购买了一辆林肯轿车,并支付了全额车款人民币。2018年初,毛某在某4S店办理车辆保险时发现,涉案车辆在他购买前已经投保。经进一步询问得知,涉案车辆已登记在案外人王某名下,由王某使用并投保。毛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公司赔偿其车款三倍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某购买的车辆系案外人王某某有意购买同款车辆但无现货,由某达公司向某成公司购买,王某某已向中介公司支付车辆首付款,办理了银行贷款及交强险、商业保险、临时牌照等费用,并以购买人王某某的名义开具了发票,并领取了车辆临时牌照,认定涉案车辆已实际交付。

法院开庭后认为,某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销售方,应当清楚了解所售车辆的保养、使用、初始状态等基本信息,并如实告知买受人车辆情况,但某成公司隐瞒涉案车辆已经售出并交付的事实,将涉案车辆当做新车卖给毛某,该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某成公司赔偿毛某车辆购置款的三倍。

审判长在庭后表示,按照普通消费者的心理,新车是指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未经过修理的车辆,涉案车辆已经售出并交付,并非新车,某成公司“以旧换新”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管市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2)订立合同明显不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治微观评论

□ 胡勇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二手车市场也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但由于经营者诚信缺失、监管存在漏洞,二手车销售诈骗现象时有发生,相关诉讼案件不断增多。

汽车配件工艺复杂,存在缺陷隐患,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缺陷和隐患。一些二手车商以次充好、以旧换新、伪造行驶里程,或者隐瞒事故大修经历,欺骗、诈骗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在重大误解和不公平的情况下进行购买。

原因在于,一方面,一些二手车经销商贪图利益,为了牟取不义之财,把法律规定、诚信意识、消费者人身安全和社会责任统统抛诸脑后。只要能把车卖出去赚钱,他们不惜花言巧语,掩盖真相,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二手车市场发展迅速,执法还存在漏洞,监管也比较薄弱,给一些不法二手车经销商以可乘之机。因此,在大力开展二手车经销商普法和诚信教育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二手车交易陷阱,补短板、补短板、堵塞漏洞,加大对二手车销售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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