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让问责落地,提升督导权威性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72 | 时间:2024-08-12 13:07:4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涵盖督导报告、反馈、整改、考核、激励、约谈、通报、问责等八个方面,设计了一整套环环相扣、力争做到问责到位的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举措。记者就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提升督导权威,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采访了教育部督导总师郑富芝。
建立规章制度,提高制度保障效力
记者: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为增强督导权威,这次改革在制度建设方面有哪些考虑?
郑富芝:教育督导历史悠久,这一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确立了,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督导制度不断调整、丰富。有三点值得思考:
一是有法可依。《意见》把依法依规监督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监督法治化建设,完善各级教育监督法律法规,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实施将形成以专门教育法、教育监督条例、地方教育监督条例为支撑的法律体系。将教育监督全面纳入依法行政、依法教育范围,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监督结果怎么用、如何追究责任等,都有明确的依据、标准和规范。
二是完善制度。这次改革注重整体性、系统性,既体现了新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又力图巩固过去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涵盖教育督导各个环节的体系。在主体上,不仅包括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还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校长,并首次涵盖民办学校。在内容上,则包括了办学标准、教育投入、教师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校园安全、学校党建等各方面内容。在队伍上,不仅对督导员的聘任和管理作出了规定,而且对督导员工作条件的保障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是立足国情。这次改革设计的整套制度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一方面在中央层面加强协调指导,对督察职能、督察机构设置、督察人员配备等提出统一要求,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的特点,实事求是,分层次、分层推进。比如在督察方面,国务院教育督察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估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总的看,《意见》发布后,督察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其权威性在制度上得以确立。
简化职能,增强监管权威
记者:增强督察权威,需要理顺教育督察职能,《意见》在这方面有哪些考虑?
郑富芝:增强监察权威,需要体现在监察职能的行使上,落实到具体的监察工作中。为此总督学岗位职责,《意见》将正确履行教育监察职能作为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
第一,确保教育监察机构“相对独立”。长期以来,教育监察工作软弱无力,首要原因是监察机构缺乏独立性,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监察工作,说了没人听。针对上述情况,《意见》充实了国务院教育监察委员会,增加中组部、中宣部为成员单位,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央做法,完善监察机构设置,增强监察力量,确保监察机构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
二是强化“三位一体”职能。《意见》从政府监督、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三个方面提出改革目标。在政府监督方面,建立分级分类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促省、市、县三级政府落实教育职责。在督导方面,建立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督促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成立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监测。这既强化了“监督”的作用,确保了监督有效,又体现了“引导”的功能,确保了引导有效。
三是彰显中国特色。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定责任,是我国教育督察的显著特点。为此,《意见》对督察工作作出专门部署,要求督察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学校标准落实情况、教育投入和经费管理落实情况、教师编制和待遇落实情况、重大教育项目实施情况等。督察方面,国务院教育督察委员会办公室重点督察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评估验收,即将开展对县域普及平价学前教育评估认定、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落实情况等专项督察。
四是注重发挥合力。《意见》重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作用,明确要求完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程序、相关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工作合力。《意见》特别强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全体委员要积极参与督导、履行应尽职责,作为督导委员会委员,不能只当“挂名委员”,没有功夫。
第五,加强对下级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本级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件和督导结果。在纵向上,教育督导职能连贯一致,形成体系。
强化问责 增强监管震慑力
记者:这次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强化问责,对此,《意见》有哪些具体考虑?
郑富芝:十次巡视不如一次问责。一个时期以来,教育督导作用发挥不上去,主要原因就是问责跟不上。督导是督促了,指导是指导了,发现问题不少,但没人负责,督导对象感受不到压力。针对这一问题,《意见》从督导通报、反馈、整改、复查、激励、约谈、通报、问责等八个方面设计了一整套制度,每个环节都紧密衔接,下功夫确保问责到位。
这次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在问责方面有几点考虑:
第一,问责要有法可依。什么事项要问责、怎么问责,都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比如,《意见》明确提出,督查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学校存在违法办学行为,侵犯学生、教师权益总督学岗位职责,以及任何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教师的失职渎职行为,要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二是层层落实。按照教育行政管辖关系,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进行问责。
三是程序规范,从监管问题的定性、处罚措施的确定、问责决定的作出等各个环节都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确保规范有序,让问责对象充分表达意见。
四是要公开透明,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意见》提出了改革问责机制的一揽子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最具威慑力的四项措施是:
一是要与绩效考核挂钩。《意见》提出,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以及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要注重了解教育督导整改情况;督导谈话记录要报送地方党委和政府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是加强教育执法联动。《意见》特别强调要整合教育监察力量,建立教育监察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等环节的联动机制。
三是公开。《意见》要求,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新兴媒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舆论监督报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是连带责任。《意见》强调,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团队建设让主管人员装备精良、能力过硬
记者:发挥监督作用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监督员队伍。《意见》在监督员队伍建设方面有哪些举措?
郑富芝:这次改革高度重视监察队伍建设,主要提出四项举措。
第一,要确保队伍配备齐全、力量雄厚。《意见》明确提出了国家督导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即政治觉悟、责任心强、懂教育,并对督导员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严格管理。《意见》明确要求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矩,恪守职业道德,敢于面对困难,忠诚干净担当,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监察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予以免职,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予以辞退。
三是强化保障。《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把教育督导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督导机构统筹使用,妥善解决督导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人工等费用。
四是改革创新。《意见》明确要求创新督察员选任方式,从退休时间未长、身体健康的干部中选任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督察员,专门从事学校督察工作;从退休时间未长、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招聘一批专业技能过硬、爱岗敬业、身兼多职的督察员,专门从事学校督察工作。
同时,创新督导方式,逐步形成以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为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重点采取暗访、随机抽查等多种督导方式,不断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规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