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限购新政细则出台,这些情况将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0 | 时间:2024-09-09 09:04:19昨晚,“佛山限购新政细节”的消息在朋友圈流传,今天上午10点20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对“531二手房限购”的范围及实施时间进行说明。
其中提到,因交易、非直系亲属之间住房赠与、个人拍卖所得等原因在限购区域办理住房过户登记的,按照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实施范围
(一)限购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因交易、非直系亲属之间房屋赠与、个人拍卖所得等原因在限购区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按照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3)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房屋产权转移,如赠与、继承、遗赠、法院判决、共有人之间转让产权份额、共有人之间改变共有方式等,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计入家庭拥有的房屋套数。
2. 执行时间
(一)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在限购区域内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二)限购区域内的二手房交易,实施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已将材料报送至各区相关行政部门(涉及房地产、产权交易、土地税收等涉及二手房交易的部门),并能提供收据。
网上购买合同已完成并提交。
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交易协议,并能提供银行存款或购房款证明。如不能提供银行存款或购房款证明,其他付款方式将不予认可。
4、对于已经通过拍卖方式出售的房屋,本公司可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仍按原政策执行。
3. 确认拥有的住房套数
(一)家庭拥有的房屋套数,以查询时《佛山市房地产信息查询系统》记载的登记房屋套数为准。只要买受人或其家庭成员为该房屋现业主或业主之一,不论产权来源如何,均计入该家庭拥有的房屋套数。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居住家庭共同继承一套房屋的,不计算为一套房屋。
(三)因房屋征收补偿而选择产权置换的,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不受其现有住房套数限制,但合同备案后,该房产将计入权利人拥有的一套住房。
4.购房资格确认
(一)公民买卖住房前应当了解本市最新的住房限购政策。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当履行限购政策告知义务和相关证件核实义务,并在认购过程中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未尽到告知义务,或者与购房者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通过经纪机构办理的二手房交易,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政策,履行向买卖双方告知限购政策、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未尽到告知义务,或者与买卖双方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给买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区房地产交易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二手房交易审批时,要先登录“佛山市房地产信息查询系统”,对照买受人提供的《买受人声明》等材料对买受人资格进行核实佛山二手房信息,对核实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买受人,采取相应措施:
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不符合住房限购要求的二手房销售过户登记佛山二手房信息,不予办理。
5.填写并提供购房信息
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时,买受人应当如实填写《买受人声明》;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买受人不属于同一住户家庭的,应当分别填写《买受人声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市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购房人声明》。
(二)非本市居民购买商品房,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人本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配偶仅可提供一人)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提供《购买人声明》。
(三)以购房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作为购房凭证的二手房交易,付款人须为买受人本人或买受人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收款人须为卖受人本人或卖受人家庭成员。经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房交易,如将款项支付给经纪机构,须提供全部银行付款凭证及加盖经纪机构公章的证明。
(四)上述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须附于购货合同中。
6、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实施的通知》(佛建管发〔2016〕761号)有关规定执行,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新闻、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