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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新规定:规范成品住宅建设及销售行为,提升建设品质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35 | 时间:2024-09-16 13:03:58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成品住宅建设和销售行为,提高成品住宅品质,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品质化居住需求装修材料进货合同,6月7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成都市新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成品住宅建设管理模式、样板房管理、装修信息公示、成品住宅竣工验收交付管理、开发商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以及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成品住宅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内已取得竣工住宅建筑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郊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开发商可提供升级装修方案供买家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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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总装修方案,总装修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成都市新建商品住宅技术管理规范(第一版)》的有关要求。

普通装修价格应由开发商委托专业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挂牌价不得超过评估价,并应符合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管理规定;开发商应与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登记合同中约定普通装修的内容、标准及成交价格,普通装修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挂牌价。

条例规定,开发商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定位,可以在普通装修方案基础上提供升级装修方案,供购房者自愿选择,在办理成品住宅预售许可前,开发商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升级装修价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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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自选定商品房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自愿选择升级装修方案。购房者自愿选择升级装修方案的,开发商应当与其另行签订升级装修协议,约定升级装修的内容、标准、成交价格、支付方式等。升级装修价格纳入预售支付监管。

无论普通装修还是升级装修,在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都应当与主体工程相结合。

交付样板房作为成品房交付标准

为更好地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规定》要求,新建成品住宅楼不仅应当设置、开放交付样板房,还应当设置、开放工艺样板房。对最普通的房型,应当在现有房源、销售地或者就近设置至少一套普通装修的交付样板房和一套相应房型的工艺样板房。交付样板房应当真实反映即将交付的成品房装修情况,清单内容作为成品房交付标准,样板房内不得放置除装修清单以外的其他内容。对没有样板房的其他房型,要求企业制作装修效果图进行展示。

《条例》要求,开发商应当自住宅楼面竣工交付使用90%之日起至第90日止,开放交付样板房和工艺样板房。经当地住房和建设部门检查同意后,开发商方可封闭各类样板房。交付样板房和工艺样板房在留存期内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更换或者改变装修内容。样板房需要搬迁的,应当向当地住房和建设部门报告并办理样板房搬迁公证。新样板房未办理搬迁公证前,不得拆除原样板房。

开发商提供升级装修方案的,应当对每个升级装修方案设置不少于一套升级装修交付样板房和一套相应户型的过程样板房。

装修信息公开更加全面透明

《规定》要求,成品住宅预售应当在销售现场和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以下信息:成品住宅的开发商和建设单位信息、装修计划(含装修清单)、价格评估报告和挂牌价格、样板房参观提示、咨询投诉电话及当地有关部门接受监督举报电话等。

《规定》还详细规定了装修清单的内容:装修功能空间、装修内容及主要装修材料部件、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材质、颜色、质量等级、环保等级、生产厂家官方网站等。此外,还规定了替代品牌的使用规则,只有在主品牌停产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供货时,才可以选择替代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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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并未要求现房项目必须建设和展示样板房,但要求开发商在销售现场和官方网站上公示装修相关信息。在与买家签订现房销售合同前装修材料进货合同,应确保买家实地看房。买家需先确认所购房屋,并在签订合同时确认所购房屋的实际装修内容和销售现场展示的装修清单是否与销售合同相符。

进一步加强成品房监督管理

《条例》要求开发商组织五大责任方对已竣工住宅楼进行分户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装修清单对已竣工住宅楼进行比对验收,《条例》详细列出了开发商在竣工住宅楼交付时应当提供的各项信息,以帮助购房者充分了解开发商在交接房屋时应当提供的信息。

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严格查处成品住宅设计、建设、销售、广告宣传、签订合同等环节的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信息披露不充分、强迫、变相强迫购房者选择升级改造住房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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