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二手车竟是重大事故车,车主维权能否成功?绿园法院这样判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83 | 时间:2024-10-23 09:05:31车主新买的二手车开了几天后,老是出现问题。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近日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长春市绿园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8月,刘某经第三方介绍,打算在王某某购买一辆二手车。介绍中,王某称该车为贷款车,并多次保证该车辆为“新车”。随后,双方商定该车的售价为14万元。由于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刘某支付货款后与李某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合同》,并转让了所有权。
在使用过程中,刘先生发现车辆存在一些问题。随后,刘某委托一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车为重大事故车辆。刘某感觉自己被骗了,非常生气。与王某、李某沟通退回车辆无果后,遂将二被告诉至绿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终止所签订的《经营合同》,并要求两被告退还货款14万元。元,并承担车辆保险费。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辩称,其购车过程中未参与通讯,仅配合过户。
被告人王某辩称,该车辆出售时未在车管所登记,没有牌照,也没有上路行驶,称其为新车有道理。当时,原告核实车辆无误,并阅读了车辆的相关资料,才同意购买车辆。而且,该车辆已过户近一年,原告此前并不知道该车辆的用途。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二手车销售合同、车辆检验报告等可以证明刘某向王某购买车辆的过程。经法院调查,涉案车辆系王某向李某购买,李某明知该车辆为涉案车辆,并已告知王某,王某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车辆卖给刘某时。车辆如实告知具体情况,王某却没有。按照通常的理解,新车应该是未使用过、没有质量缺陷的完好车辆。刘某购买的车辆经检测属于重大事故车辆,其交易行为未达到合同目的。刘某主张与王某解除车辆销售合同的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刘某、李某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是双方为办理车辆更名、过户而签订的,应一并终止。刘某与王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终止后,刘某应当归还王某的车辆。法院根据刘某对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判决王某将购车款12.8万元返还给刘某。刘某称,车辆保险费用为4101.45元。考虑到刘某使用车辆的实际时间,法院判决王某承担700元。
综上,法院判决终止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车辆销售合同以及刘某、李某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刘某将车辆退还给王某,王某当天将刘某购买的车辆归还给刘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并缴纳了押金12.8万元,并缴纳了保险费700元;刘某配合恢复了上述车辆的名称,并将其过户给李某。
法官提醒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诚实守信。销售者应自觉履行如实报告车辆是否存在权利或质量缺陷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前还应全面检查车辆的状况。如果发现购买的车辆不符合约定条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