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212 | 时间:2024-11-05 14:02:19近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了《长沙市安置式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目前正在征集中。
草案规定,保障性住房坚持同步建设、同步购买的原则。正在分配的土地上建造新的经济适用房;收购及后续管理按照“自愿收购、可租可售、先售后租”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面积控制在每套80-100平方米,购置住房面积以80-120平方米为主。
意见稿指出,长沙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立全市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建设住房库存和住房信息数据库。各从事配售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定期发布住房资源,提供给参保人员购买。
在筹集住房资源方面,长沙市保障性住房用地主要依法划拨给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园区保障性住房用地依法分配给各园区或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集中建设。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长沙市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市属国企全资子公司为收购、经营、实施主体长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长沙市现有商品房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那么,哪些群体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呢?
根据意见稿,长沙分配型保障性住房的对象为:长沙市城镇户籍工资收入群体、本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
安置型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家庭或单身人士(以下统称“购房家庭”)安置。还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引进人才和单位职工。申请购房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籍在本市城市地区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户籍的家庭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且申请户籍的家庭没有拥有房产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住房或有住房困难的(私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 )。
城市产业发展引进的各类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家庭中至少1人在本市稳定就业并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申请日前,且申请家庭在本市。一级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私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套房)不符合社保条件。
此外,配售型经济适用住房也作为现房出售。本次配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购房的家庭公开获取选房资格和选房序列号。当期不符合选房条件的,将进入候补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如果已完成选房序列但尚未选房,或已选房但未按规定缴纳认购押金并签署认购协议的, ,则视为放弃选房。累计两次放弃选房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分配型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所称安置型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统筹规划,限定安置价格和单位面积,建设或者收购符合安置型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项目和住房,并在境内运营。以市场化方式,在“保本薄利”的基础上,原则上向本市需要引进的工薪阶层和人才群体分配住房,实行封闭式管理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属性。
长沙市同级行政区域内的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从事安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收购,实施实行安置式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潇湘晨报记者 牛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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