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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大院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亿元交易背后的欺诈与索赔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73 | 时间:2024-12-02 09:04:31

▲兴城四合院项目

价值数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后,最终开发为社区。这本来是一次双赢的合作,最终却变成了买卖双方互相指责对方欺骗、互相索赔的局面。

作为本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兴城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鑫分公司(以下简称“文鑫公司”)认为,其已转让土地使用权5万余平方米。在它的名字下。转让给当地开发商兴城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恒大公司”),兴城恒大公司应履行义务,并于2017年清偿转让费数亿元及各项费用。按照合同规定。但兴城恒大公司却拒绝按照合同规定付款,甚至撕毁印章共管协议并私刻公章逃避付款。

文鑫公司将兴城恒大公司诉至法院。诉讼阶段,兴城恒达公司提出反诉,称在办理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三块交易地块其中一地块存在缺陷,且房产登记信息显示,文鑫公司会所(房产)管理楼)已于2018年5月办理房产登记,但文鑫公司未能注销,导致该土地开发迟缓。公司增加了建设成本,错过了最佳销售机会。反而向文鑫公司索要7000万多元。

2022年9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兴城恒达公司向文鑫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约1.16亿元、转让税费及滞纳金3000万余元、财产保全费。双方均已上诉。

2023年1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裁定将案件发回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审。目前,该案仍在再审中。谁欺骗了谁,谁应该向谁付款,还有待法院判决予以澄清。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值数亿元

“赊销土地”成纠纷导火索?

天眼查信息显示,兴城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

文鑫公司负责人李某霞表示,兴城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3名股东,但后来因内部问题而分拆。三位股东各自设立了分公司,并根据各自的利益划分了总公司的土地。那么文信公司就是其中之一。他们是来自北京的投资者。为了使天津房地产项目顺利进行,文鑫公司将三块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当地开发商兴城恒大公司。 2018年至2020年,双方的谈判持续进行。

2020年4月17日,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显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1522.5平方米,土地出让金及各项费用合计约1.3亿元。合同还约定,标的物过户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交易税费、滞纳金、罚款等交易费用将由买受人兴城恒大公司承担。

相关协议还约定,兴城恒大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文鑫公司分期支付共计1.2亿元。兴城恒大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武等人对此提供担保,并质押100%的股权。兴城恒达公司股权及交易用地。此外,双方还约定,印章共同管理,开发销售收入的70%将优先用于清偿土地出让金。

协议签署后,双方还签署了多份补充协议和质押合同,其中包括于2020年5月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0年5月,文鑫公司在交易中将三块土地变更登记在兴城恒达公司名下。

在李某霞看来,正是文鑫公司的“赊购土地”操作,为后续纠纷埋下了隐患。

兴城恒大公司获得该土地后,用于建设兴城四合院房地产项目。如今,兴城四合院房地产项目已竣工。

“虽然他们的项目进展顺利,但除了2018年向我们支付了500万元的定金外,在2020年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前还向我们支付了900万元,并在房子买完后又向我们转了50万元的购房款。 “销售开始后,剩余的数亿元土地出让金一直被拒付。”李某霞说。

起诉要求1亿元转账款

相反,他被起诉,要求赔偿新台币7000万元。

2021年1月15日,文鑫公司按照协议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土地出让金、税金、违约金等,后案件移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文鑫公司在诉状中辩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文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变更登记,而兴城恒达公司未支付土地款。按照合同约定转让。因此,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城恒大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2亿余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税金等相关费用。

应诉过程中,兴城恒大公司提出反诉,索赔7000万余元。主要原因是在申请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三块交易地块(地块号)中有一块存在缺陷。房产登记信息证明显示,文鑫公司的会所(物业管理楼)已于2018年更换。文鑫公司5月份未能注销房产登记,导致该土地开发迟缓。公司增加了建设成本,错过了最佳销售机会。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鑫公司与兴城恒达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的。协议生效,各方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022年9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兴城恒大公司向文鑫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约1.16亿元、转让税费及滞纳金3000万余元、财产保全费;文鑫公司对涉案出让土地上存在的土地使用权缺陷进行了消除。

▲一审判决(部分)

对于兴城恒达公司向文鑫公司赔偿7000万元以上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兴城恒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确认损失数额,故不予支持。判决中,但可以“等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发回重审后,法院共开庭八次。

什么是对和错?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2023年12月,辽宁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该裁定被发回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判决

原告和被告均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自案件发回重审以来,葫芦岛中院已举行过八次开庭审理。

文鑫公司认为,兴城恒达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知晓该会所(物业管理室)的登记情况,不构成缺陷。合同中也有明确的排除条款。最重要的是,登记并没有对其开发用地产生任何影响。对方顺利完成了全部开发手续,没有出现任何延误开发的情况,开发的商品房已全部销售。此外,令文鑫公司感到非常不解的是,原审一审并未支持其主张的违约金,相当于兴城恒大公司的1.2亿元,“多年来都是零成本花掉的”。

文鑫公司还指出,2020年4月17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双方约定将共同管理印章及开发销售收入的70%用于清偿土地出让金钱优先。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将由文鑫公司和兴城恒大公司交由保险箱保管,并在公司的共同监管下,很快欺骗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审查营业执照。通过捏造营业执照丢失事实,并私刻公章,否认文鑫公司对销售收入的监督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营业执照。向文鑫公司支付该土地销售收入的70%属于重大违约行为。

兴城恒大公司声称,该印章共同管理后,文信公司并未与兴城恒大公司配合使用该印章,故使用了新刻的印章。此外,兴城恒达公司还提出,2020年4月17日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文鑫公司用伪造的总公司印章签署的,应予以废止。合同应以2020年5月6日签署的版本为准。允许。此外,文鑫公司交付的土地面积不足,应扣除相应的土地款。

对此,文鑫公司认为,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文鑫公司使用的总公司印章已获得总公司认可,合法有效。双方于2020年5月6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目的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备案手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利和义务2020年4月17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2020年5月6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变更或废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任何条款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转让合同》,并未在双方之间确立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合同方面不存在冲突。兴城恒大公司主张2020年5月6日签订的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且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突破了诚信底线。从土地实际用途来看,兴城恒大公司已全面实现涉案51522.5平方米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兴城恒达公司从未提出土地出让后文鑫公司交付土地面积不足的问题。案件发回重审后才首次提出这一申诉,不仅不符合常理,而且已经过期。

兴城恒大公司负责人李某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文鑫公司的土地因闲置即将被收回。他费尽心思办理了各种手续,成功地盘活和开发了这片土地。 “由于文鑫公司的土地存在缺陷,我们遭受了很大的损失。我们刻公章是因为文鑫公司没有给我们钥匙,所以我们无法正常使用公章。”

李某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文鑫公司将土地交付给兴城恒大公司,对方顺利完成了所有开发手续、盖了楼、私刻了公章并出售了房子,但仍拒绝支付房款。土地。转账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诚信。 “我们已经起诉了三年,要求偿还数亿元土地,但没有结果。由于我们长期拿不到钱,我们的资金链已经断裂,我们在天津的项目也被拖垮了。”受到很大影响。”

围绕该事件双方产生的各种争议和争论有待法院判决的进一步澄清。针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和进展,红星新闻记者联系葫芦岛中院,但葫芦岛中院未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 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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