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调整通知:单套住房面积及多孩家庭政策更新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51 | 时间:2024-12-02 13:04:15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的通知
关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资金使用情况,制定《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佛山财管[2023]68号),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十条第(四)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应当为每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或者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自住住房米为一个单位。”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项“属于多子女(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调整为“属于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两个子女均为未成年人)”。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 年 11 月 29 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例》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委托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作为“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向员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建造、装修和大修自己的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属于住宅性质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转售住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互助互助、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重点扶持存款从业人员家庭(家庭指数)。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建造、装修、检修第一套自住住房,有条件支持缴纳押金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装修、检修第二套改良型自住住房住房。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确定,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房屋交易信息和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第五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管理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的委托事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八条 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购买、新建、改建、大修自己的住房的职工,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为贷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业主或其配偶,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同一房屋有多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业主且非同一家庭的,只有其中一位业主家庭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所有业主及其配偶均应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抵押人。
夫妻双方均为同一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应当确定主要贷款申请人。
第九条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新建、改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应当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证明材料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已按规定缴纳定金。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不属于写字楼、商铺、商业公寓等非住宅住房。
(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起,前6个月(不含申请当月)已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累计按时足额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存款状态正常。存在下列情况的,存款时间按照相应规定计算:
1、住房公积金已异地缴存且账户未注销、提取的,缴款时间可按原存缴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款明细计算。此外,如果已满足个人账户划转条件,个人账户应立即划转至目前存放地。
2、退役军人将军队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中心继续存款的,缴费时间可按原部队开具的缴费明细计算。
3、如果您在注销个人账户并提现后开设个人账户,则充值时间将重新计算。
(五)能够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抵押品。
(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公积金贷款两次以上;
(二)借款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套以上住房;
(四)因违规提取或者违反公积金贷款规定而被限制公积金贷款的;
(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住房屋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
(六)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住房屋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产;
(七)仅购买单套住房的共有产权部分(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八)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为夫妻或者父母子女关系。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信用条件之一的,不予贷款:
(1)当前贷款或信用卡逾期;
(二)公积金贷款有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记录(且自贷款结清之日起未满5年);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前24个月内单笔商业贷款、单张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者累计逾期6期以上;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0个月内单笔商业贷款或单张信用卡逾期12期以上;
(5)信用卡状态为坏账、冻结或停止还款;
(6) 贷款或信用卡被分类为次级、可疑或丢失;
(七)为他人尚未结清的贷款提供担保;
(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因信用卡年费、挂失费等原因造成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发卡行出具的指示或交易明细。被判定为非恶意的逾期记录,不计入逾期判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从未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并还清公积金贷款,且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从未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并还清公积金贷款,并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根据下列规定对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计算并取最低值,根据流动性风险系数确定最终可贷金额申请贷款时对应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作情况(向下取整至1000元的整数倍):
(一)不得超过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根据借款人个人账户存款余额、存款余额倍数、存款时间系数综合确定的贷款金额。为:贷款金额=借款人个人账户存款余额×还款存款余额倍数×存款时间系数。
夫妻共同申请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存款余额合并计算。
(三)借款申请人每月房地产支出与收入的比例控制在50%以下。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每月应偿还利息≤月收入×50%;月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控制在55%以下,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贷款期数+月应付利息+其他债务月均还款额≤月收入×55%。
若夫妻共同申请同一笔公积金贷款,则按所有贷款申请人的债务及月收入计算。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报备的工资基数计算。
(四)不得高于房屋总价与已付首付款的差额。
住房总价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新建商品住房总价按照已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装修费用不计入总价计算。
2、转交易房屋总价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应与购房发票价格一致)与受托银行评估的价格中的最低值确定。贷款风险评估。
3、自住住房新建、改建、大修的住房总价按照工程总预算与受托银行根据贷款风险评估评估的价格两者中的最低者确定。
本条中的流动性风险系数、贷款最高限额、存款余额倍数、存款时间系数等由公积金中心另行确定,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人购买第一套自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最高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一)所购住房为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房,但不包括转为转用房进行交易的绿色建筑商品房;
(二)所购住房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转为转售住房的;
(三)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两个子女均为未成年人)。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浮动比例可以累加。浮动比例由公积金中心另行确定,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整数倍,按照下列情况中的最低值确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期限最短1年,最长30年;
(二)购买、转售房屋、自住房屋新建、改建、大修的贷款期限最低为1年,最高为20年,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贷款期限与自住房屋的房龄一致。总和不得超过40年;
(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的剩余使用寿命;
(四)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
夫妻共同申请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按照主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确定。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还款期内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为防范风险、规范管理,对于需要办理办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品房项目,受托银行必须提前提交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符合销售和贷款条件的房屋不得开办写字楼公积金贷款业务。
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房,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备案时,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转售住房和自住住房新建、改造、大修的公积金贷款不需要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相关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家庭状况证明材料;
(4)购买自住房的,须提供有效的网上买卖合同;新建、改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必须提供规划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 ,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批复、工程预算表等材料;购买房屋再交易的,贷款时应当提供房产证。
(五)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首付证明;购买转手房的,需提供受托银行确认的首付证明及完整的购房发票;新建、改建、大修自住房屋的,提供承包商出具的工程证明和付款收据发票;
(六)有效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
(七)相关业务承诺书、授权书;
(八)异地缴费和存款相关证明:符合贷款条件的员工在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存款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款使用证明和缴款明细。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托银行应当自受理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进行贷款风险评估,提交符合贷款条件并通过审核的业务材料。公积金贷款风险评估。中心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自受托银行送达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受托银行应当与贷款申请人及其他贷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相关人员,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受托银行将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材料送交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受托银行应于收到贷款资金之日将贷款资金划入卖方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发放贷款:
(一)贷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状态处于封存等异常存款状态的;
(二)贷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变化已经或者可能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贷款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存在无法交付等风险;
(四)不符合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等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经贷款申请人授权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申请材料信息的,贷款申请人无需提供相应纸质材料。
第二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申请人应当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公积金中心将及时以服务指引的形式予以公示。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为担保贷款,贷款担保方式为住房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 抵押财产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应当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应当以该贷款购买的房屋的全部份额作为贷款抵押(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除外),并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法规。
申请新建、改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当以其他自有住房或者第三方住房作为抵押,办理抵押手续。抵押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贷款金额批准时计算的房屋总价。
第三十二条 担保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抵押人(含共同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并可以处分;
(二)抵押财产权属完整、无瑕疵、无争议;
(三)不属于征收、“三旧”改造等范围的;
(四)能够在所购房屋的行政区域内申请抵押贷款。
第三十三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被依法拆除的,补偿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偿还。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担保物。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抵押。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严格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 根据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具体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扣贷款业务,即授权公积金中心使用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每月按约定直接冲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本付息、抵销顺序按约定执行。当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将从还款银行账户中扣除不足部分予以弥补。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每月将当期贷款本金和应付利息全额存入还款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 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可以按照约定委托公积金中心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提前结清贷款或者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抵销顺序按规定执行。按照协议。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未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扣除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 正常偿还资金,原则上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造成公积金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逾期未还利息和利息。逾期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借款人可以对原贷款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补充。主要内容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条件变更、抵押人变更、联系方式等。变化等
借款人对原借款合同进行部分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征得全体借款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同意。如果申请组合贷款,借款人还应当在向受托银行提出请求之前征得商业贷款发放银行的同意。申请。批准后,原则上应与受托银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表现、抵押品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和处置风险。及时落实,确保贷款安全。
第四十六条 对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押品等有效措施,收回贷款。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状况等的核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及时告知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并配合采取措施。相关债权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