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7 | 时间:2024-12-03 22:03:42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西建桂发[2020]1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处罚(试行)》(苏建规子) [2016]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锡市社会中介组织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231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无锡市房产信用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请遵守。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1 月 16 日
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房[2016]168号)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级、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高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助理)和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专业人士完成他们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用于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
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协助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机构的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名称、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收费、投诉联系电话;分支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负责人等应当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所从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经纪资格证书号码和登记证书号码、联系电话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基本信息。应该发布。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受到各种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做出贡献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表彰,以及通过国家、省、市信用平台获得的良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取得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表彰、证书等证明材料为依据。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无锡市房产信息公众网,经核实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主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我申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录入等方式,通过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收集。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通过推送分享、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主动、及时录入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动态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机构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等在日常管理中确认并推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以及社保部门等录入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举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好坏信息,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提供相关证明后予以录用。
第十四条实行房地产经纪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
交易当事人通过房产中介机构达成房产交易的,可以凭房产交易合同备案号进入服务评价系统,对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交易评价信息包括非常满意、比较满意、服务一般、不满意等,评价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提供信用评价参考意见。
第十五条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佩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登记上班,并向服务对象明确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代码。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采用全市统一格式无锡市房产信息公众网,每人一卡一号,从业人员编号唯一。信息卡包括姓名、房产中介名称、照片、执业号码、专业资格等。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信息录入后,应当通过系统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领房地产经纪人信息卡。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行打印统一的卡片。风格信息卡。
第四章 信用评级评估、发布和使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按照《无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和《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周期为一年,在评分周期届满时进行信用评级评估。每个周期的信用记录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实施,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
对取得《无锡市房地产经纪登记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根据基本分、信用信息好坏指标进行加分或减分,并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信用等级。关于累计分数。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时间点以相应记分事项形成最终处理意见的时间、处罚信息推送至其他监管部门的时间或者隐匿行政行为的时间为依据。处罚行为经举报核实后,计算扣分。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三级。 A级成绩应大于或等于100分,B级成绩应大于或等于60分,低于60分的为C级。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应当准确、及时。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发布前的审核和管理。对于减少的项目,应通过征信系统推送至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相关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系统推送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分别以红名单(A级)、绿名单(B级)、黑名单(C级)的形式予以公示。对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以灰名单的形式进行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在官方网站、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房地产交易大厅等场所予以公示。开发企业可在销售现场和《售楼说明书》中公示甲级(信用优良)、丙级(失信)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
信用评级每三年滚动公布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周期内动态评分低于70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失信预警,并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
未取得《房地产经纪登记证》的房产中介机构严重失信1次、较严重失信2次,或者负面信息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直接列入名单的不诚实行为,并将予以公开。
若未履行法定程序,如关闭营业、变更营业场所等,导致失去联系或无人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善后事宜,将直接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鼓励被评为A级(信用优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一)优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频次;
(二)通过媒体、网站、刊物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众推荐;
(三)在相关评价和表彰中优先考虑建议;
(四)优先或推荐相关业务;
(五)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被评定为C级(失信)的,列入失信机构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其经纪机构登记将被取消,两年内不再受理重新登记申请。失信信息还报告市场监管、公共信用管理等部门。
被评定为C级(失信)的经纪从业人员将被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并予以公示。两年内不再受理实名注册申请,并取消网络合同持有者资格。失信信息还报告市场监管、公共信用管理等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估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注:《无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详细内容请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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