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历史与现代改革策略:多方利益博弈与市场化路径探讨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7 | 时间:2024-12-17 13:06:25

土地政策历史_土地政策历史小作文_土地政策历史小论文80字

摘要: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运用文献分析和归纳演绎的方法,追溯我国土地制度变迁的轨迹,同时总结历史改革经验,为当前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推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改革。研究表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迁是公有制(国家所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循环过程;土地制度的变迁是多方利益相关者博弈的平衡过程;土地所有权结构和土地产权交易形式在历史演变中不断丰富。当前,(1)土地制度改革不应以土地流转为主,而应以产业为支撑,调动社会生产积极性。 (二)土地制度变迁是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博弈的结果。平衡国家与各利益主体的博弈是土地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 (三)“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土地市场化改革将成为主流趋势,土地混合结构的改革思路是有益的探索。

一、简介

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历朝的兴衰密切相关。作为世界文明古国之一,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公有制到私有制再到公有制的循环变迁。这一时期,公私混合所有制一直存在。土地制度的变迁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实践表明,近代中国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在走过“弯路”的同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温冠中,2014)。然而,适应新时代新背景下我国经济升级转型的发展需要,现行土地制度已不能适应,土地制度改革被认为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周恩来)其人,2010)。当前,我们正在经历土地制度改革的浪潮。如果能够在总结中国四千年来各个历史阶段土地制度变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前国情,构建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一定会优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 。 “未来主义”更符合中国经济社会现实。鉴于此,本研究尝试运用文献分析方法,从历史的角度追溯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为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历史经验。

二、土地制度变迁轨迹

从夏朝到清朝近四千年的历史中,土地制度大致经历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三种基本形态(中国大百科全书,1990;苏德勇等,1995)。

(一)宗族公社时代的土地公有制

夏代以前原始社会的土地制度被称为公社时代的土地公有制度。 《韩非子》记载:“古时,人少兽多,人不敌兽蛇。有圣人,筑木结构为巢,以避群害。” ” ,百姓却很高兴,封他为天下之王,称为“赵氏”。 《庄子》记载:“古时,畜生多,人少,故民皆居巢以避,日间拾柞栗,食于树上,故谓之民。”赵家。”又如《孟子·滕文公》中记载,“公事既成,则敢于处理私事”。商代村庄的公有制是有史料支持的(万国丁,2011)。在氏族内部,土地由村庄共有。耕地分配给宗族成员(但不永久占用)。收获物返还给联邦后,混合在宗族成员中(钟怀玉,2014)。 )。

夏商村的集体土地制度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生产力有关。这一时期,农业技术落后,人类个体无法战胜猛兽,部落成员需要互相帮助狩猎。农业耕作采用烧田的方法来耕田,而且不懂得施肥。当土壤肥力消失时,它们被丢弃并重新种植。交通很少,进入农田和狩猎距离也很有限。农业生产工具多用木、石制成。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抵抗自然的力量很弱。因此,居住在乡村的氏族社会具有一定的优势。群聚时,有利于防御和狩猎;分散时,有利于开垦和耕种。夏商的灭亡,多是由于后期统治阶级奢靡之风盛行,引起了外部领袖和内部农民的反抗,导致了夏商的灭亡。

(二)井田制度的破坏和土地私有制的兴起

商代的土地制度是村落共有的土地制度,西周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度*。到东周时期,井田制度被破坏,建立了私有土地制度。西周井田制度下,农民以共同耕种公田为前提,获得私有土地。小农经济和地主经济既对立又统一。边远部落和诸侯国的自然条件有很大不同。因地制宜,允许保持原有田间劳动生产,不做任何改变。这一举措对于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西周后期,铁的发现以及铁制生产工具的开发和推广,导致了农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大规模开垦土地的可能性(钟怀玉,2014;曹冠一,1989)。据考证,养牛业最晚出现在春秋时期(东周初期),战国时期开始广泛推广(刘杏林,2016;曹冠一,1989)。农村家庭对协作劳动的需求较少,而是单独耕种私人土地。 《汉书·食货志》记载“上下相欺,公田不治”,《吕氏春秋·趣篇》记载“今用公田者,迟宣之,而他们的努力是隐藏的。”可见,公田生产受到阻碍,濒临废弃,这为春秋时期井田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契机。在诸侯土地制度的改革中,齐桓公(?—前643年)率先任命管仲为相。公元前686年,他实行“占田减征”的政策。地租按照土地肥力水平收取,分配给农民。供永久使用。随后土地政策历史,晋国于公元前645年实行“造田”,鲁国于公元前594年实行“初征田”,楚国于公元前548年实行“册田耕”,郑国实行“册田耕”。 ” 公元前538年 秦国于公元前408年实行“左丘赋”和“初粮租”。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商鞅变法实行“田田制”。至此,诸侯国基本完成了土地国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转变。秦始皇《贵州都统土地》政令的颁布,预示着土地私有制的巩固。土地私有制合法化,激发了社会开垦新土地的积极性,提高了土地生产效率。但这是以大部分自耕农变成佃农为代价的,也为日后激烈的社会矛盾埋下了伏笔。

(三)土地私有制的衰落和国家所有制的复兴

秦朝虽然只统治了15年,但土地制度的变化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朝基本沿袭了秦朝的土地制度。汉代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一种是官田或公田,即土地归国家所有。例如,朝廷奖励或赠与宗族成员、功臣、官员等的土地,以及宗庙、宫殿、衙署、陵墓、牧场等,一切非私有的土地。农民分为官方土地和公共土地。另一种类型是私人土地或民用土地,这是与官方土地或公共土地相对的私人土地。汉代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制,促进了土地市场交易的发展。与秦代相比,汉代的农业生产工具和生产方法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同时,由于代田法和区田法的实施,农业生产效率也得到显着提高(曹冠一,1989)。土地自由交易的合法化,让皇亲国戚、权臣官僚、富商可以武力买卖土地,聚敛财富,进行疯狂的土地兼并。西汉末年,汉哀帝刘辛(公元前25-1年)于公元前7年实行限田令,控制土地兼并,但遭到贵族官僚地主集团的阻挠。王莽(公元前46年—公元23年)篡汉后颁布了《望天令》,意欲治愈土地兼并的批评,但因贵族、官僚和地主的反对而结束。同一时期,董仲舒提出“限田归民”,荀岳提出“占地论”,钟昌通提出“限田归夫”等土地公有制改革思想。虽然在实践中出轨,但却成为曹魏耕地制度和西晋土地侵占制度的基础。农场制度萌芽。这一时期,由于派系斗争和地主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汉代的土地制度改革难以实施。东汉末年,魏、蜀、吴三国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魏、蜀、吴等国的土地制度与汉朝基本相同。国有土地制度为魏、蜀、吴等国实行农耕制度提供了基础。农耕制度分为军村和民村。魏国因其农耕规模最大、制度完备而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后来平定吴蜀发挥了关键作用。同样的土地制度,魏国农耕制度的成功,得益于东汉末年的动荡局势。农业制度之所以受到青睐,是因为它可以为流离失所的农民提供生计保障。

(四)土地公有制的兴起和土地私有制的重建

金朝(公元265-420年)到南北朝(公元386-589年)处于战争状态达300多年。金朝前后出现了16个国家。南北朝时期,分裂为10个国家。直到公元589年隋朝才统一国家。领土的一部分。现阶段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国有制改革,但私有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北魏孝文帝于485年颁布法律,实行均田制,这是最具代表性的国有制度。由于户籍管理制度(三头制)和税收制度(新租调制)的引入,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北魏的均田制度使农民获得了分配的土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但由于均田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地主集团的利益,该法在北魏后期逐渐被废弃。贵族官僚兼并土地的风潮一再重复。农民被迫买卖土地,被流放,死气沉沉。直到隋唐时期,均田制度才再次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推广,达到了历史的高峰。

隋文帝(541—604年)建立了隋朝的土地制度,颁布了“天下平等”,实行均田制度。最终,由于隋炀帝(569-618)的残暴统治,爆发了农民起义,国家被灭亡。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度,比隋朝的制度更加完善。根据《唐代刘典》,修改后的均田制度首先使土地授予的对象更加明确。除规定普通妇女、奴隶不再分田外,僧尼、道士、商人也被纳入分田制度;其次,按照官衔授予土地。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三是优待官兵,夯实政军体系*经济基础;四是放宽土地出让交易限制,这会给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带来麻烦。但不可否认的是,均田制度确实使广大失地农民获得了土地,也迅速增加了全国的耕地数量(曹冠一,1989)。均田制度对恢复农业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创了“贞观之政”、“开元之歌”等盛世时代。但到了唐玄宗后期(685-762年),由于疏于政务,奢侈浪费,滥用奸臣,造成朝廷内部腐败。 “安史之乱”的爆发彻底摧毁了均田制度,实行了近300年的均田制度宣告结束。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制,整顿当时繁杂的税目,简化征税程序,打击权贵,减轻农民的税负。两税法制本身是无害的,但由于后期政治腐败、战争频繁、自然灾害频发,农民起义爆发,导致唐朝立即灭亡。但两税法却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催生的商品经济为宋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五)土地综合私有制

中国进入五朝十国时期。从公元907年到979年的近80年间,分裂为15个国家。这一时期政治混乱,朝代更迭频繁。宋朝继承了晚唐的制度,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政策,实行放任经济发展的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未建立”并不是指没有土地管理制度,而是专指没有落实“井场制度”。据考证,“不剿吞并”仅在宋初短暂存在过。此后的时期,土地兼并仍然受到抑制(杨继平,2006),但控制效果不佳。宋代大部分国有土地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从公有土地转变为私有土地,未私有化的国有土地则实行租佃制度管理。宋代经历了三次土地兼并浪潮:宋真宗、宋仁宗时期(997-1063年)、宋徽宗时期(1100-1126年)和宋高宗时期(1128-1162年)。三波浪潮使宋朝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化制度。宋末,苛税、杂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超过了两税和常税收入。宋哲宗、王安石试图实行房田均税法改革,但因损害地主集团利益而被镇压和废止。宋朝在内忧外患中被元朝灭亡。

元朝(1206-1368)、明朝(1368-1661)和清朝(1616-1911)的土地制度是在宋代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土地分为官方土地和私人土地。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一直存在土地兼并问题。明代,农耕制度发达,农耕组织更加多样化。除军民村外,新兴的商人村在土地私有制中也占有一定比例。明朝将“一鞭法”改为货币税,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实物税收,进一步简化了征税程序,减轻了农民的税收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李永刚,2011)。明清时期土地制度的发展,体现在土地所有权与佃权的分离上。租户可以通过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来获得永久耕作权,也可以通过交易来获得永久耕作权。这种土地制度称为永久租赁。抵押租金制度与永久租赁制度类似。抵押租金制度要求佃农缴纳耕地押金并约定租赁期限。当土地所有者在租约到期时放弃租约时,租客权利将被收回,租约期间租客权利也可以进行交易。租金抵押制度和永久租赁制度是土地经营权商品化、货币化的重要前提。钟怀玉(2014)评价永久佃制和质押制在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清末,太平天国运动(1851-1864)提出“天田征制”,要求废除私有制。土地和财产不能归私人所有。实行按人口、按户分配土地,建立“有田共耕、有饭吃”的制度。一个人人同衣、同钱、同收入、处处不温不火、天下一家人、太平的理想社会(曹冠一,1989)。这也与1911年辛亥革命提出的“平地权”、“耕者有其田”的改革方案类似。由于当时中国内忧外患,外敌入侵,国内军阀混战,流民流离失所。人民群众认为,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思想没有得到落实。

三、讨论与启示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迁的轨迹是从以土地国家所有制为主的公有制向以土地私有制为主的私有制转变的。地主不断兼并土地,导致国有土地和农民土地日益萎缩,直至发生严重的社会危机。社会腐败,税负沉重,农民受到压迫、剥削,以致难以谋生,从而引发社会动乱,农民起义推翻了封建统治,原来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被推翻,土地制度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随后,新一轮地主所有制开始兼并土地,直至农民不堪重负,再次推翻现行统治。这就是秦汉以来不断循环上演的土地制度变迁轨迹。土地制度的变迁与王朝的兴衰密切相关。历史无法改写,但历史留下的经验值得反思。新时代,土地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现行土地制度的优势被削弱。回顾和总结我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以期对未来的土地改革有所启发。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迁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循环过程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迁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循环过程。无论是土地国有还是土地私有,都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在各个历史阶段都对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西周之前的社会,由于猛兽数量众多,人类仅靠狩猎很难生存。此外,由于原始狩猎工具的限制,土地公有制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经过近千多年的农业发展,社会制度由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到了秦代,土地国有制度向土地私有制度的过渡基本形成。历史表明,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循环,要么发生在社会动荡、战争频发的时期,要么发生在社会财富和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在少数官僚地主手中、农民被剥夺的情况下。背负着沉重的赋税和苦难。他们饱受剥削、压迫,生活极度贫困,被迫起来武装起来,推翻封建统治,重新建立土地分配制度。从古代土地兼并动机来看,土地兼并被视为财富积累的手段。吞并可以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换取社会财富。

这里土地制度的变迁轨迹描述的是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但现实中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一直处于混合状态。从古至今,土地的绝对公有制和私有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太符合社会环境。英国和美国的土地制度改革都适当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公有制和私有制。目前我国提出的土地“三权分置”在一定意义上弱化了土地所有权概念,凸显了实际土地经营权的灵活流转。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逐步分离,可以减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造成的土地破碎化对规模化农业发展的制约(周英堂,2008)。

(2)土地制度变迁是多方利益相关者博弈的均衡过程

土地制度变迁的本质是国家、地主、农民等主体为代表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在土地所有权上的权力和博弈过程。一方面,地税制度允许地主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让自耕农承担较大比例的苛捐杂税;另一方面,土地兼并交易中,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高度集中和兼并。规模效益实现了,农民却受到剥削,生活日益贫困。当这两方面的压迫触及农民的容忍底线时,农民就会奋起反抗,推翻统治,建立新的游戏格局。从历史的角度看,新政权成立初期,统治者大多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将没收的土地分配给少耕地或无耕地的农民,并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对农民采取镇压政策。大官僚地主拥有的土地(秦晖,2007)。这些政策发展农业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人口也开始增长。但耕地面积不增加或增加速度慢于人口增长,造成人口与稀缺土地的社会矛盾。中后期,如果遇到政治腐败、战争频繁的昏庸统治者,他就会掠夺人民,社会矛盾就会迅速激化,直至推翻原有博弈,建立新的博弈均衡。也就是说,非法侵占土地是农民起兵推翻统治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农民重拾生计、与新规则建立相对博弈均衡的途径之一。

中国现代土地制度的改革也不断适应当前形势,权衡国家、地主、农民等不同主体的利益,在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土地制度(高海燕,2007)。例如,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的土地革命​​、抗战时期的土地政策、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建国后的家庭承包制等土地制度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有力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但同时也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后,土改中农民权益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等问题亟待解决(邝元培,2017)。

(三)土地所有权结构和土地产权交易形式在历史演变中不断丰富。

从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到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地主、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土地所有制结构不断丰富,但始终没有摆脱土地私有化方向的变化。房东们。土地私有制确立并以法律形式保护的进程,促进了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土地交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秦朝的土地兼并,这是后来土地交易的萌芽(钟怀玉,2014)。汉代出土的土地契约和文献也证实了土地买卖的事实。 《韩非子·外楚说左上》侧记有土地、房屋可以买卖的证据“……于是中章、徐继士、中牟人弃田。至明清”历代以来,土地交易市场已经相当成熟(北京图书馆,1989),例如,随着永佃制度和抵押租金制度的发展,永佃制度将土地的产权划分为土地产权。 “底”权(所有权)和“田面”权(经营权),前者为地主所有,后者为佃农所有,二者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当土地所有权没有变化时,“田地”权利可以自由交易。租金担保制度实际上涉及以支付押金的形式获得土地租赁权(经营权)。租赁权可以买卖。土地交易市场的费用。永久租赁制和租金担保制预示着土地经营权商品化、货币化的兴起。

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类似于明清时期的永久佃制和抵押租制。 “三权分置”蕴含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诉求,也是国家鼓励土地制度创新、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政策保障(张首富等,2017)。未来土地制度改革应坚持集体土地制度,以土地市场改革为目标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城市化率的提高是吸收多余的农村劳动力并促进土地管理权转移的基本条件,从而有可能实现大规模的农业运营并提高土地资源分配的效率。土地体系改革的原则是根据“分离三国”的创新土地系统改革,并在确保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下实现面向市场的土地转移。

4. 结论

无论是古代土地系统的变化还是在新情况下“分离三国分离”的土地系统改革,本质仍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并最大程度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宏分配效率。农村土地家庭合同责任制度是土地系统改革的核心。如今,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常态。特别是,农业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已取得了实质性的发展。土地体系改革“分离三个权利”,进一步分开并完善了土地的所有权,合同权利和管理权。为了适应为新的正常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以下是从检查土地系统变化的角度对当前土地系统改革的一些想法:

1。为了转移而不应进行土地系统改革。土地转让或土地系统改革是通过分配土地权,在动员社会生产的热情的同时,通过分配土地权来实现密集的发展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土地系统改革过程应基于行业驱动的发展,保护农民的财产收入权,并缩小农田收购和转移中的“剪刀差距”。

2。土地系统的变化是三个主要机构中的利益游戏:国家,集体和农民。平衡各种兴趣体之间的游戏关系是土地系统改革成功或失败的关键。土地系统改革适应了新的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它还必须处理城市发展和解决“农业,农村地区和农民”问题之间的平衡游戏,以确保不侵犯2.7亿移民工人的重要权利和利益。

理论来自实践。古代土地系统的变化为土地系统改革提供了很多参考,并且在全国进行了各种探索。例如,四川的授予农民长期的土地管理合同权利,江苏南部驾驶的“中等规模的土地管理”改革,潘格杜,山东的“两场体系”改革和“ 51:49”土地财产权利比例市场转移改革土地政策历史,兰蒂安()(李·卢坦(Li ),2014年),所有这些都表明,土地管理权的机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丰富,改革飞行员的影响仍然需要进一步测试。

发表评论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