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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人员摔倒索赔案:雇主与家政公司责任如何划分?法院判决解析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38 | 时间:2025-01-05 14:06:53

赵女士是一位即将生产的母亲。由于自身生活不便,她通过家政公司聘请了孙姓家政服务人员上门,包括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等家务。三方还签署了《家政劳务协议》。

家政服务劳动合同书_家政的劳务合同_家政公司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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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上班第三天,孙某在拖地时摔倒了。经医院诊断,孙某左髌骨下极骨折。期间,孙某花费了1万多元医疗费,赵某作为雇主也垫付了8000元。

事后,孙某认为,自己摔倒是由于雇主家地板湿滑造成的,雇主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家政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购买保险的,还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于是,雇主和家政公司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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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工之间仅存在中介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关于购买保险,合同规定家政公司可以配合雇主和家政人员购买保险,但不是购买保险的义务人。据此,认定家政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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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原则家政公司劳务合同,双方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责任。缺点。法院认为,孙某作为管家,在从事拖地、打扫卫生等一般家务劳动时,应当做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赵某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允许孙某从事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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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管家拖地时没有穿鞋。法院审理认为家政公司劳务合同,她作为管家,在工作中未尽到看护义务而受伤,用人单位没有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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