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农业产业化政策,促进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的税收优惠措施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8 | 时间:2025-01-17 13:05:20认真落实“多给、少拿、放手”方针,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制定实施了以下政策措施。
1.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和省级龙头企业和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和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遭遇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设立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收入,年净利润减去技术合同登记后30万元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优化所得税扣除和退税方式。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其项目所需设备国产化投资的40%。
%,可在技术改造项目购置设备当年较上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生产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在国家下达的配额内优先办理退税。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50%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部分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5年内结转扣除。龙头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应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龙头企业按规定加快设备折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管理费。单位价值为3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超过10元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快折旧。
3.完善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允许农产品收购发票在省内跨地区使用,新增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种类,简化操作流程。
4.支持龙头企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龙头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保护价收购造成的价差损失,以及农户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允许赔付。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税前缴纳。扣除。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5.放宽信贷业务范围。各级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加信贷总量。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再融资等货币政策工具支农,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授信力度。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经济作物、园艺、畜牧、水产品等特色种养业信贷投入,支持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发展银行在提供粮棉油贷款的同时,要把业务范围拓展到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重点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银行及设在市县的金融机构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向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倾斜。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同时,要充分利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对于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提供支持。
6、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设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指导支持市县按照“政府支持、企业经营、风险共担”的原则设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扩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鼓励龙头企业直接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发展资金。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龙头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贷款困难问题。
7.加大农业保险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带头组织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保险费由龙头企业和农户按一定比例分摊。
3、减免相关费用
8、取消地方独立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取消市级财政协调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公路建设资金、地方事业发展资金、龙头企业发展资金、乡镇综合资金、清水工程费等县级以上龙头企业。 、县及地方独立收费项目。严禁随意向龙头企业筹集资金、摊派和收取费用。
9.免征或减半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市场价格调节费、防洪安全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费。其中国家对农业土地政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费用按照《产品质量法》由各级财政承担;公安联防费、人防建设基金、堤防占用费、劳动合同鉴定费、计量器具检定费等收费项目减半征收。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当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10.实行优惠电价。用电量以上的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专业化种养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四、适当放宽绿色通道政策
11.继续对国家和省级龙头企业农产品及加工产品运输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国家对农业土地政策,并增加通行证发放数量。所有普通公路(桥梁、隧道、渡轮)对有执照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五。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12.国家、省级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审批,所有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直接服务农业的土地应按临时用地处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盘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的原则,鼓励依法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推动农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允许农民参与承包期内,将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给龙头企业,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集体土地连片租赁、承包、参与土地治理。
六、支持农业产业化和脱贫攻坚
13.加大对苏北和黄桥、茅山革命老区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把龙头企业发展与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鼓励苏南企业到欠发达地区投资,建设生产加工基地,实现优势互补,带动苏北农业产业化。培育认定一批对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有显着作用的重点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重点支持。
14.扩大贫困地区龙头企业优惠政策范围。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跨区域进入苏北等贫困地区设立农产品合资或独资加Z企业或分公司,以及龙头以上企业的分公司、控股公司省级。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享受省级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5.省财政逐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发展,通过与农民形成产供销利益联动机制,通过订单生产、保护价收购、技术木服务等方式,全方位支持农民增收。项目立项、审批、考核必须与农民增收挂钩。市、县各级财政还应设立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同级龙头企业发展。
16.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多渠道投资兴办龙头企业。新设立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
优惠政策。苏南、苏中投资者到苏北创办龙头企业,以及苏北地方企业、个人和投资机构到苏北创办龙头企业,将以项目补贴的形式给予奖励。支持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参股、控股或创办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对符合农业产业化要求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同等优惠支持。
17.优先资助涉农项目。国家和省级涉农项目资金,特别是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国家安排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平等投标。省级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发展资金、高效设施农业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三农更新工程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 ,必须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将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18.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农业部定点市场、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特色成长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贸易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市场信息网络、电子结算网络等系统建设,完善市场检验、检测、储存、运输、加工、流通功能。加强龙头企业与市场对接,鼓励省级龙头企业名优农产品进入苏果等超市销售。
八、努力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水平
1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龙头企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制定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明确长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狠抓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龙头企业工作不断完善。等级。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监督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形成良性竞争机制,按照发展高效外向型农业的要求,逐步调整和优化重点龙头企业结构。积极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形成龙头企业产业集群。充分发挥农业技术创新龙头企业主体作用,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围绕实施振兴农产品出口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园艺、畜禽、水产品、特粮产品等出口产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龙头企业与银行的对接工作,帮助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鼓励成立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支持外向型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加强指导和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省农业产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
对龙头企业进行检查评估,监督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
确定并实施龙头企业发展规划,为省级龙头企业提供监督、考核和指导服务。国土资源部门要为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提供保障。农林、海洋渔业、粮食、供销合作等部门要加强产业指导和基地建设。经贸、财政、税务、交通、民政、工商、金融、电力系统等部门要抓紧制定支持龙头企业的实施细则,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推介重点企业和名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