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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嘉林科医有限公司因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被罚2万元,新安全生产法强调全员责任制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15 | 时间:2025-01-23 21: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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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公告:天津嘉林科医疗有限公司未建立仓库管理、财务管理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双重防范机制。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十九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视频解读:安全员不“管”安全,我们来谈谈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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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不是负责安全的吗? !可能会彻底颠覆很多人的观念,“安全员就是安全负责!”两种观点再次碰撞。

为此,笔者不得不重新思考一下这个问题,梳理一下自己的思路,回答一下网友为什么“很多保安负责安全”的问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片面地理解这句话,所以我重申这句话的完整表述是:安全员不是负责安全的,而是安全生产督导员。

有人说这不是一回事。安全生产监管,事关安全。是的,看似是同一件事安全员岗位职责制,但实际上却有很大的不同。正是管理安全、监督安全的概念模糊,导致安全生产管理长期存在误区。人们认为,安全员负责安全,安全员的重要职责是监督安全生产。它甚至被遗忘或被剥夺。 。

如果有人说安全生产监管就是安全,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这句话套用在政府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上,将他们描述为安全生产管理者而不是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呢?他们肯定不会接受。

有人说,企业安全员与政府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同。这句话是正确的。企业安全员确实不同于政府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安全员代表企业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生产受到监督和管理,但除此之外工作内容几乎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因此,企业安全员实际上是企业任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更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安全员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相应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下面,我们就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角度论证“安全员不负责安全”这句话的正确性。

首先我们来看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情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必须坚持管行业、管安全、管行业、管安全。管理业务,必须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理安全,谁负责谁负责。这符合安全生产管理长效原则。作为企业,“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谁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谁就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显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活动的实际控制人、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负责人和负责人,其中包括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各生产班组长等,是相关安全生产的实际管理者。既要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又要管理安全。例如安全员岗位职责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都是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岗双责。”

安全员是否控制生产?安全员不关心生产。

由于安全员不关心生产,因此安全员对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管理不承担实际或主要责任,但具有监督责任。安全员应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因此,从理论上或从管理规范上讲,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不应该由安全员承担,而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活动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责任人承担。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和管理活动负责人包括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人员和各生产班组领导。不能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变成“管生产不管安全”,演变成安全员管安全,而安全生产管理却没有真正的领导者和实施者的局面。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员工岗位安全责任包括_岗位职责与安全职责_安全员岗位职责制

什么是监察经理?监督管理者必须是第三方责任人,即安全管理领导者和实施者以外的监督者。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主要负责人)、实施者、监管者共同构建稳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角”框架。三角稳定性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了再次验证和应用,否则安全生产管理框架就会失衡。

安全员作为监督者,不同于具体的领导者和实施者。不负责具体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事务和安全作业,但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的最大特点是一个“权”字,即对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的领导者和实施人员有权给予处分,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包括有权制止安全管理生产管理领导人员违规指挥和强制危险作业。如果你失去了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实施者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的权利,那么你就真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安全员了。成为一名“安全员,就是负责安全”,为别人承担责任。他们都是“安全员”,打着零工。

过去没有明确安全员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所以人们仍然误认为“安全员负责安全”。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员实际上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人员。过去,《安全生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安全员的职责。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专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增加了具体要求。这一具体要求应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必须遵守,不能随意改变,将责任强加于他人。给安全官员。

《安全生产法》中新增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三)监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规、强行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共有七项。七项职责中,三项是“组织或者参与”,两项是“监督实施”。可以看到,总共有五个职责。原则上,这五项职责不是由安全员单独承担,而是“检查”。 “……及时调查……提出……意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隐患”的责任也有很大区别一是检查“安全生产状况”,二是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及时排查”隐患并提出意见,二是“及时消除”隐患除了这六项之外最重要的责任。职责是“防止和纠正违规、强制危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别于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重要标志性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个“组织或者参与”职责和两个“监督实施”职责确实与其他相关人员存在关联,相关人员可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例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见《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八条),也就是说,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的“组织或参与”三项职责,原本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主要参与或参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只是安排或委托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工作。最终责任仍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

例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两个“监督落实”职责,也都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关。项目负责人。其职责重点是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落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了要履行“组织或者参加”、“监督实施”六项职责外,最重要的是要能够“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强迫冒险作业、违规操作行为”。程序”。这个权力如果不能履行,就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安全员,也违反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有意无意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把别人承担的责任和不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强加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了不该承担的重担。

更可悲的是,我们很多安全员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在承担责任。只要上述说法正确,他们也认为“安全员对安全负责”,没有任何认可或意识。他们甚至不敢理直气壮地说:“安全员不是负责安全的,而是安全生产督导员”。如果什么也没发生也没关系。他们就这样发呆地继续工作下去。一旦发生事故,他们就会知道如何承担责任。结束了…。

“安全员负责安全”这句话,伤害了很多安全员,也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混乱。严重的表现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生产责任的人员不履行职责。当事故发生时,他们只会看安全员。他们忽视了应该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让那些真正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逃避了责任。最后,安全官员承担了责任。这就是现在的安全生产管理。非常严重的误会。

因此,必须自信地说:安全员不是对安全负责,而安全员的职责应该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不仅要盯住负责人,更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在“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 (五)组织建立并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员岗位职责制_员工岗位安全责任包括_岗位职责与安全职责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和专人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救援计划; (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识别和评估,监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非法指挥、强迫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七)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三个必须”:行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管安全、企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将第四条、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例如,负责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安全负责。下属企业安全管理队伍装备不精、人员匮乏。由此引发的事故由副职负责。例如,如果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对下属企业的安全投入不够,则由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承担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今日正式施行,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的到来!安全生产中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

从今天(9月1日)起,必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需进一步“责任到人”。不仅要盯住负责人,更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在“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

(五)组织建立并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单位专职机构和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三)组织危险源识别、评估,监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强行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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