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土地政策概述(1949年之前)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82 | 时间:2022-12-28 08:01:38组 长 说
今天推送一篇关于土地制度史的梳理文章。讲的是国民党1949年之前的土地政策变迁。分两个时间段,第一阶段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即国民党成立到五四运动。第二阶段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8年)。感兴趣的,阅读一下吧!
(历史配图,来自网络)
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从一开始就重视农民的土地问题。
1912年8月25日国民党在北京举行成立大会,所通过的《国民党党纲》即明确地提出了采用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政策,即通过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后因袁世凯篡夺了革命果实,这些土地政策未能实施。其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在中国大陆执政22年间,虽曾陆续地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政策,但由于国民党政府自身的因素和导向,使得这些土地政策并未认真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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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1905年8月20日,中国同盟会成立大会上讨论并通过的《中国同盟会总章程》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政治纲领。10月21日,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明确提出了“三民主义”的概念。其中的民生主义主要是指中国革命成功以后要平均地权。孙中山历来重视土地问题,他接受美国学者亨利·乔治的观点,认为封建土地私有和所有权日益高度集中,是一切社会危机的根源。为了避免土地日趋集中的状况,必须“平均地权”,办法就是“定地价”。此后“三民主义”,成为革命党人的一面旗帜。尤其是成为民生主义主要内容之一的、目的在于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平均地权的土地政策的提出,深得人民的欢迎。
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8月25日,国民党北京成立大会上所通过了《国民党党纲》,其第四条明确提出,要采用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政策,即通过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后因袁世凯篡夺政权、军阀混战,该政策一直不能具体实施。相反,由于连年混战和军阀当局采用各种手段如:发行公债、滥铸硬币和滥发纸币、以及各种税捐等等,加重了农民负担,致使许多农民家破人亡、背井离乡。从而使中国农村经济遭到极大破坏,进一步走向衰落。
面对这种状况,1919年10月10日,改组后的国民党在其《国民党规约》中再一次把中国土地问题作为民生主义基本政策的出发点,对三民主义重新解释,并写进国民党的总纲。
这些主张显示了孙中山的思想的新进步,但由于孙中山手中无权,其土地政策并未具体推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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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党政府三十年代的土地政策
1924年1月20日,在广州召开国民党一大,会上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其中,民生主义被解释为“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提出了通过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土地价税法等使地权不为“少数人所操纵”,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的一套政策构想。
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逝世、北伐战争的进行以及党内反共势力开始抬头、内部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套以平均地权为核心的土地政策仍未切实贯彻执行。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蒋介石表面上高喊坚持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平均地权、实行耕者有其田。但从未有过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的措施和行动。只不过在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国民党的土地政策,曾在浙江等省实行过减租减息的政策。如1926年通过了“二·五减租”决议案,即减少农民田租25%。该决议案先后在浙江、湖南、湖北、江苏等省施行;由于执行过程中受到一些地主和政府委员的反对,故未能认真实行下去。
1927年5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佃农保护法草案》,其第八条规定“佃农对于所耕土地有永佃权,但不得将原租土地转租给别人”。同时提出“佃农交纳租项等,不得超过所租地收获量的百分之四十”。
进入30年代后,又颁布了一系列土地法令。如1930年6月30日,由立法院通过并正式颁布的《土地法》,共5篇31章397条。内容有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部分。绝大部分条文是关于土地的行政法规和土地税征收的财政法规。该法规除明确规定地主对土地的私有权、并在承认封建租佃关系的前提下对土地的登记、使用、赋税征收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对于平均地权并未涉及。1932国民政府颁布的《租佃暂行条例》,虽规定租率的最高限额为37.5%,实际上,多数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农村地租居高不下的现象仍然是当时困扰农民的一大社会问题。
此外,1932年10月所颁布的《“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从通则等内容看,其对土地、所有权的确定、经界整理、土地之管理及分配、业佃关系、私有田地之限制、农村借贷、附则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1933年,国民党在围剿红军的同时,为争取民心,由闽西善后委员会颁布了《计口授田暂行法》,规定在“收复区”内“按乡为区分,对于每乡土地多少、人口多少,详细调查。以定每口所得田地国民党的土地政策,而授之田”,“田地授予完毕后,禁止田地之抵押与买卖”。
而1934年国民党四中全会上,陈果夫、刘峙等还提出土地改革的方案,并经过半年多抽样调查确定了举办土地陈报及整理田赋、增加收入的土地陈报、地籍管理方案。1934—1935年之间,国民党内一度掀起了一个修改《土地法》的运动。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施行法》。1936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各省市地级市施行程序大纲》,并命令《土地法》、《土地施行法》与此法在1936年3月1日同时执行。1938年3月29日,国民党在重庆召开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战时土地政策草案》,指出“为增加抗战力量”必须提高土地利用程度,增加土地面积;还规定了增加人民纳税能力,平均人民负担等原则。
由于当时国民党当局把主要精力放在镇压和对付中国共产党及应付抗日战争上,上述土地政策并未普遍推行。此后,蒋介石国民党政权不再制定和施行新的土地政策;其在战时颁布的一些土地政策也由于内战的原故而停止执行。许多土地政策是退守台湾后才得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