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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工作期间与人殴斗致伤残 向老板索赔损失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61 | 时间:2023-08-03 10:06:06

广州南方网讯:酒吧服务员工作时与他人打架致残。 事发后,服务员以工作时间受重伤为由,要求舞厅老板雇主赔偿其经济损失。 近日,服务员的上诉被北辰地方法院驳回。

2014年1月12日晚,一名姓方的女子在北辰区一家酒吧跳舞时无故寻衅滋事。 随后,其叔叔方X开车来到酒吧,与酒吧服务员发生冲突。 期间,方阿持刀刺伤与其打斗的服务员杜某,致杜某胸部、背部严重受伤。 经法医伤残分级,确定杜某脾切除术为8级伤残,左肾切除术为8级伤残,膈肌破裂修补术为10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结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 同时,为挽回经济损失,同年4月,杜某向北辰区人民法院对酒吧老板卢某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雇主责任。

诉讼过程中会议接待员岗位职责,被告人卢某提供了两张光盘,均为当时方某与杜某打斗的视频资料,以否认杜某的重伤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 同时,被告卢某的委托代理人、上海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林提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劳动者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方式属于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存在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杜某系上述酒吧的服务员,虽在工作时间受重伤,但其重伤原因是在推搡对方过程中被方某刺伤。 因此,很难认定指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存在内在联系。 因此,不应认定杜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了重伤,卢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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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会议接待员岗位职责,裁定驳回杜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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