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武汉市规范全装修管理工作的文件开始征求意见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68 | 时间:2023-08-11 10:03:08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原文请参阅相关链接)
12月13日,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发布《市住房管理局、市教委、市工商局关于规范全家装修商品管理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12月13日,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发布《市住房管理局、市教委、市工商局关于规范全家装修商品管理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通知》从全装修商品房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销售管理等方面强化规范,强化全装修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门槛。 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建设、房管、工商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01
全户装修住房的设计、施工、验收纳入统一监管
对于新建的家装工程武汉装修材料报价,必须在总体设计说明中明确是否为整体家装工程,并由审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全家装商品住宅工程应采用建筑与装修一体化设计。 从事家装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领施工许可证。 房屋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应分别验收,全家装修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不得高于样板房和样板协议的标准。
0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交付标准,交付的样板房保留至交楼后2个月
建设规划许可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执行统一的房屋交付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交付标准。 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应将全装修方案纳入销售方案,并在新销售时建造并交付标准样板房,并向买家明确复建标准。 样板房的交付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保留时间自《商品房销售协议》规定的交付之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03
购房协议中明确商品房单价、毛坯单价、全装修单价
《武汉市商品房销售协议》应明确商品房销售单价、毛坯单价和全装修单价,并列出主要家庭装修材料和使用的室内设施设备等如名称、品牌、型号等,相关的家居装修价格定价方式、装修方案、交付标准等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已售房屋、毛坯房、全装修的单价,公示楼宇、单元、户型。 、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 家庭装修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以及替代品牌、型号清单中不得含有类似“同档次”的表述。
04
对于违法企业,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全家装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工程竣工初检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责任。 房管部门、工商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等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共享,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联合惩戒。惩罚。
市房管局、市教委、市工商局关于规范家居装饰用品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局(开发办)、建设局、工商(市场监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全装修商品房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销售管理,提高住房整体质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加强全装修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工建设全装修商品房项目时,向审图机构提交施工图文件时,必须在总体设计说明中明确是否为全装修、实施全屋装修的单位项目(门牌号)、面积等相关信息。 审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文件进行初审。
2、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应采用建筑与装饰一体化设计。 从事家装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三、全装修商品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规划许可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统一的住房交付标准。 对经审图机构初审确认交付标准并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交付标准,可继续对外销售建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和预售方案备案变更后。
5、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家庭装修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家庭装修方案纳入销售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全装修商品住宅的,应当在新销售时建造并交付标准样板房,并向购房者明示收回房屋的标准。 样板房的交付必须真实反映户型、结构、交付标准和施工质量。 样板房的交付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完成,保留时间自《商品房销售协议》规定的交付之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6、《武汉市商品房销售协议》应明确商品房销售单价、毛坯单价和全装修单价,并列出主要家居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所使用的名称、品牌、型号等,相关房屋装修价格计算方法、装修方案、交付标准等,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协商一致。 双方发生争议时,按照协议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房屋销售单价、毛坯单价和家装单价,公示房屋、单位、户型、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公开公布所使用的家装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以及替代品牌、型号清单,不得出现类似“同档次”的表述。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全家装商品房时提供多元化菜单式家装解决方案,满足个性化需求。 实施菜单式家装的,应当公示菜单式家装的评选内容。 房屋出售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定期向买受人报告或者公示家装工程的施工进度。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加强材料进场检验和现场控制,加强对隐蔽式家装工程预留预埋件的检查武汉装修材料报价,确保家装质量。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举办“场地开放日”活动,邀请购房者参加工艺演示和施工监理。
9、房屋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应分别检查。 家庭装修部分初次检验按照《建筑装饰和家庭装修工程质量初次检验标准》(-2018年)进行。 初检时,还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外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0)对室外环境进行监测。 房屋装修部分初次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完成待验收项目内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的全家装修。 对室外环境监测不合格的住宅家装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组织竣工初检; 初次竣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初次竣工检验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竣工备案时,必须注明整个家装单元的项目(门牌号)等相关信息。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收房屋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主要家庭装修材料、部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五包修期;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住宅的功能、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维护保养等内容。 配套齐全的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不得高于样板房和商品房的交付标准。示范协议。
十一、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装修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工程竣工初检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责任。 房管部门、工商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商品房销售相关要求,对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对此,将予以制止,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等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将其列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进行联合惩戒。
十二、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