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5月起施行:家政员符合条件可落户、申请公租房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164 | 时间:2023-08-23 09:05:25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家政市场,《上海市家政服务规则》将于5月1日起施行。随着《规则》的实施,全市统一、唯一的家政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也将同步上线,实现全市家政行业信用监管。
打造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上海家政服务价目表,深圳市建设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与促进和规范家政服务发展相关的新政策措施、行业动态、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家政服务业由国家和本市负责; 收集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服务与评价信息、信用信息,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应当实现与本市“一网通办公”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并按照国家规定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集相关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保护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由市商务部门组织、建设、运营和维护。 平台信息采集、查询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此外,随着细则的实施,备受关注的家政平台也将同步上线,实现全市家政行业的信用监管。 据北京市商务委此前披露,北京市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数量已超过5万人。 目前上海家政服务价目表,该平台已拥有规模较大的数据库,已注册家政服务人员11万余人、家政服务机构147家。
鼓励员工本位制发展,培养家政服务人才
根据《条例》第八条,家政服务机构包括雇员型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家政服务机构招收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中介介绍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护照,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意愿。
《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鼓励发展雇员型家政服务机构。 雇员型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用户签订家政服务协议。 雇员型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协议,改善劳动关系,为城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与雇员型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协议,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合同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公民社会保险。
根据《条例》,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家政服务人员享有休息权利。 具体休息时间或者补偿方式可以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协议、服务合同或者家政服务协议中约定。 清除。 家政服务机构和使用者不得扣留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技能证书、健康证明等护照。
《条例》第十条规定,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的委托,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条例》第二十四条,本市支持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家政服务网点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免收租金。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还明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 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确定不同类别。 对于家政服务人员复试项目和标准,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注册的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复试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给予复试费用支持; 市教育等部门应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教育 根据规划,本市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专业人才。
合格管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市鼓励商业建筑企业向符合条件、资信状况良好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无抵押、无抵押信用住房贷款。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发行社会领域专项可转换债券。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北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职工家政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集体宿舍。 鼓励将城市现有设施改建为员工型家政服务机构员工集体宿舍,园区内员工宿舍建设优先考虑员工型家政服务机构员工。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条例》,本市将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员工型家政服务机构集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家政服务人员自行租房居住,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相关规定申请积分代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符合本市新落户政策要求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二条明确,公安部门、公共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政服务人员信息核查工作。 《条例》设立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 例如,家政服务机构未报送人员备案信息和家政服务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人员备案信息和家政服务信息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年2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