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吴区检察院经分析研究后,向区监察委提出应华明在本案中从事的是“村务”而非“公务”,应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建议。被告人应华明并非镇党委、政府成立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属机构的成员,也未接受政府委托或授权代表政府行使职权,其仅作为竹海村党总支部书记,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负责领导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与协助政府工作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