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州生态环境局。将州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州生态环境局管理;将州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等改革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