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房 | 开发商代办不动产权证,能否收取费用?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41 | 时间:2023-12-21 21:59:23

房屋产权代办服务费的本质实际是支付开发商提供代为办理服务的对价。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开发商能否收取代办费做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通过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包含该代办费予以判定。相关情况可参考如下案例:
(2018)桂民申2018号—罗锦辉、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龙腾嘉园第2栋3单元201号房。2010年12月21日,被告以办理房产证费用的名义,向原告收取办证费15000元,并出具收据给原告收执,被告收费后已为原告办理了房产证。原告认为,被告收取15000元办理房产证费用没有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中浩公司负有在一定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合同并未约定中浩公司负有为罗锦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中浩公司以帮忙办理房产证为由通知罗锦辉交纳办证费,罗锦辉亦按要求予以交纳,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且事后中浩公司也已将房产证办至罗锦辉名下,委托合同已履行完毕,中浩公司收取罗锦辉办证费的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罗锦辉以中浩公司收取办证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请中浩公司返还款项,依据不足,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中浩公司收费时是否予以公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属于行政部门管辖范畴,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开发商代办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办其能否收取代办费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开发商或第三人收取代办费,故而其收取依据应当以双方实际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若明确约定除购房款外,办理产权登记时还需要额外支付产权代办费的,则此时收取则依法有据。同时还需注意,合同若未明确约定,则通知支付代办费时,业主应当若对此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因房屋产权代办服务费的本质实际是支付开发商提供的代为办理服务的对价,故而若开发商或者第三人实际提供了服务,则此时双方可能会构成新的委托关系,此时若再要求退回则属于难上加难了。

目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可知:现行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主要有以下三条:
①不动产登记费,标准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申请单独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为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②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标准为10元/本(核发一本的免收,核发一本以上的每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
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但对于代理办理产权证的费用如何计算,尚未明确依据。结合前述,产权代办费实际是用于购买代办服务,故而应当遵循价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开发商或委托的第三人提供产权代办服务时,收取费用需要遵循国家现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明码标价。
例如,在龙市监处字〔202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6月23日和2020年1月19日从一购房者收取505元的产权证费用和180元不动产代办证,其中2018年6月23日收取的505元费用分别为:印花税10元,登记费90元,分户图费405元;2020年1月19日收取的180元代办费分别为:预告登记代办费50元,抵押权预告登记代办费50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50元,权籍录入人工费30元。当事人收取上述代办费没有进行价格公示,事先也没有告知相关交费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即使现行法律未明确产权代办费的取费依据,开发商或委托的第三人收取代办服务费时,还应当遵守价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定价的规定。

产权代办费的本质是为了支付代办服务的对价,是为了通过委托开发商或第三人代为办理,从而使自己免于代办程序、材料准备等一系列繁琐手续的办理。但其收费应当合理、公正。现行国家层面对产权证办理费用收取标准已进行明确规定,并且下发各地方施行;若业主、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或第三人收取的代办费用不合理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者选择自行办理,避免因已实际接受服务而无法要回代办费用。
针对个人自行办证的,各地都出台了较为全面、详细的办证指南、流程指引。例如,2020年2月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新建商品房税收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了新建商品房个人自行申请办证的流程和环节,初步明确办证申请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购房者身份证(查验原件);
4.按揭贷款的还需一并提交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购房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查验原件)。
其他各地方也大都明确了办证流程的具体细则,并且通常可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例如政府部门网站、公众号、现场公示。故而建议购房者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材料,根据地方政策咨询各地办理部门,自行前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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