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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隐瞒重大事故,买家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88 | 时间:2024-07-23 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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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二手车交易陷阱该怎么办?

隐瞒重大车祸,将导致合同终止,并退还三倍金额

2016年1月6日,刘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了二手机动车交易合同,向该公司购买奥迪A4L轿车一辆。二手车公司承诺该车辆未出过重大事故、未泡过水、未烧过。刘某按约定支付了全款。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刘某发现车辆状况异常,并发现车辆曾出过重大事故。刘某遂向新吴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旧机合同、高铁交易合同,退还购车款人民币,并按照购车款人民币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查明,涉案二手车曾发生过4起事故,其中两次较严重的事故修理费用分别为23869元和33700元。塑料重漆、更换元宝梁、左后喇叭及轴承上控制臂(直、弯)、轮胎及钢圈等近20项。二手车公司在出售时向消费者承诺不会发生事故,甚至在后来接受电视台相关节目采访时,二手车公司员工仍以各种理由极力证明车辆没有被拆卸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车辆的修理项目及修理金额,可以认定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二手车公司隐瞒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并向消费者承诺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该承诺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二手车公司赔偿刘某三倍车款。

审判长在庭审后表示,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事实,以诱导另一方作出错误的意思陈述。车辆发生事故后即使进行了维修,但事故中更换的零部件以及未更换的零部件的影响必然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二手车公司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本案中,二手车公司不仅未告知消费者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还透露了事故事实,但是驾驶人隐瞒车辆相关信息,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欺骗刘某的信任,使刘某产生错误的认识,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向消费者赔偿三倍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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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售车辆里程异常,未做检测,已退车并支付款项

一家4S店在某二手车网站上发布了一辆2012款斯柯达昊锐的信息,基本信息栏第一项写明行驶里程为8.8万公里,同时该4S店官网承诺其出售的二手车将拥有“110项专业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查询”等服务。2016年12月9日,李某与该4S店签订了《二手机动车过户合同》,合同中写明该车购买价格为 元诚新二手车卖场,行驶里程为1万元,当时仪表显示行驶里程为88250公里。同日,李某向该4S店支付了1万元定金。

次日,李某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发现,该车实际行驶里程超过14万公里,与4S店宣传的里程、车辆里程表显示的里程完全不符,李某遂将被告诉至新吴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预付款并双倍赔偿车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行驶里程确实与计价器显示的里程不一致,且里程数时高时低,4S店作为专业汽车经销商,在未核对涉案车辆行驶里程是否准确的情况下,明知里程数有误,遂判令4S店赔偿李某一倍车价。

审判长在庭审后表示,车辆行驶里程是决定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消费者普遍认为车辆显示的里程就是实际行驶里程,但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应当对所售车辆的行驶里程进行核对确认准确,并明确告知消费者。本案中,某4S店不仅未对所售车辆的行驶里程进行核对,而且明知里程异常也不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同时考虑到涉案车辆为二手车,且李某仅要求赔偿车价的两倍,以及涉案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与计价器上显示的里程数相差程度,故作出上述判决。

自称是专业检查员但在网上隐瞒车辆状况应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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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王某通过某二手车网络销售平台,以3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该二手车网络销售平台在网上发布大量广告,宣称拥有专业检测团队,数百次车况检测显示,所售车辆均无重大事故、水损、火灾等情况。正是因为网站的宣传,王某才决定购买该车辆。

王先生购买该车后不久发生车祸,在维修过程中,他得知涉案车辆曾发生过保险事故,保险索赔金额达23万余元。他遂将涉案车辆诉至新吴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回二手车。销售公司以车价3倍赔偿其92.4万元。

法院查明,涉案车辆在王某购买前确实发生过数起严重事故,其中一起事故导致车辆主体结构受损。同时,法院还发现二手车网销平台所谓的数百次车况检测实际上并未落实,部分车辆未经任何严格检测程序,由经验丰富的技工进行检测后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销售公司是专业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对其销售的车辆状况应当清楚了解,车辆发生主要结构损坏等重大事故是二手车销售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二手车公司在未进行严格检验的情况下承诺所售车辆无重大事故,是对车辆真实状况的隐瞒,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法院判决二手车销售公司向王某支付车辆三倍的赔偿金。

审判长在庭审后表示,近年来,网络二手车销售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网络销售平台往往有华丽的宣传,但真正具备检测能力或者能真正落实各项检测的平台并不多,最终导致消费者对二手车存在安全隐患,这也提醒我们不要盲目相信网络宣传,应该尽量亲自看车再做决定。

以旧换新构成欺诈,并可获得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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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毛某在某公司购买了一辆林肯轿车,并按协议支付了全款人民币,2018年初,毛某在4S店办理车辆保险时发现该车辆在案发前已投保,经进一步调查得知,涉案车辆已登记在王某某以外的人名下,该人已取得车辆行驶证,并由王某某使用和投保,遂要求某城公司赔偿其该车购置款的三倍。

法院查明,毛某购买的车辆是在王某无货且该公司无货的情况下,由第三人王某从程氏公司购买的,王某已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了车辆首付款,该公司支付了款项并办理了银行贷款以及缴纳了交强险、商业保险、临时号牌等费用,并以购买人王某的名义开具了发票,并为该车辆办理了临时号牌,由此认定涉案车辆已经实际交付。

法院开庭后认为,某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销售方,应当清楚了解所售车辆的保养、使用、初始状态等基本信息,并如实告知车辆购买方。涉案车辆已经售出并交付,以新车形式出售给毛某某,该行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某成公司赔偿毛某某车辆购置款的三倍。

审判长在庭后表示,按照普通消费者的心理,新车是指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未经过修理的车辆,而涉案车辆已经售出并交付,并非新车,这种“以旧换新”的行为构成欺诈,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管市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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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增加赔偿金额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2)订立合同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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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有过错的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治微观评论

□ 胡勇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二手车市场也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但由于经营者诚信缺失、监管存在漏洞,二手车销售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相关诉讼案件不断增多。

汽车零部件复杂,缺陷隐患多,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缺陷和隐患,一些二手车商以次充好、以旧换新诚新二手车卖场,或伪造行驶里程、隐瞒车辆真实性、发生事故必须大修的经历等,欺骗、诈骗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在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进行消费行为。

原因在于部分二手车经销店贪图暴利,为了牟取不义之财,无视法律规定、诚信意识、消费者人身安全和社会责任。只要能把车卖出去赚钱,他们不惜花言巧语、掩盖真相,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二手车市场发展迅速,执法还存在漏洞,监管也相对薄弱,让一些人不得不铤而走险。因此,在大力开展二手车经销店法制宣传和诚信教育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补短板、补短板、堵塞漏洞,并加大对车辆销售环节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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