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 22 项房产新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37 | 时间:2024-08-13 13:03:15沈阳房产信息↑↑↑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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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下午,沈阳市政府网站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包括市、区两级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奖励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90万户;土地供应减半;降低二手房交易税;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等22项房地产政策,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日前“22条失误”事件引发全国关注,新政同样有22条,备受关注的大学生购房政策在第十四条给出,学生购房不再实行“零首付”,只有相应的公积金优惠政策、购房补贴等。
政策详情如下: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2016年全市商品房销售额力争实现同比增长10%左右,库存周转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保持基本稳定,用2-3年时间使全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得到改善,达到平衡。
2.严控新增土地供应。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行总量控制,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上年的50%。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工业用地原则上按需供应,住宅库存大的区域减少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土地规划、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配比、车位配比、容积率等。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3.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建设用地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并重新纳入市场配置。
4.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新城区、新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居住区急需的市政工程项目沈阳13条房产新政,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商可垫付建设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抵扣配套费用。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鼓励优质中小学在新城区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给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消防等基础设施项目配套建设,规范服务行为,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5.支持项目开工建设。各地要认真排查解决已出让土地上影响开工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出让土地符合洁净用地标准。提高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效率,实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加大重点项目推进力度,落实全市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6.支持开发商调整单元结构。对本意见发布前已出让的土地,开发商可申请调整全装修用地比例。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商可申请改变用途、调整商住用地比例。对在建的商品房项目,开发商可申请调整单元结构。有关部门对有条件的开发商提出的申请,应予以支持,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7、对个人购房给予优惠政策。对个人购房,契税税率超过1%的部分,由市、区、县(市)财政给予补贴。市政府举办的房交会、场外房展期间,对参展楼盘的购房者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同时,房交会推出的“亲民楼市”,对购房者给予房价补贴、契税补贴、家装补贴等优惠政策。各地要积极组织举办区域性房交会,自行出台优惠政策。
8.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对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贷款签约手续的项目,购房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购房的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申请贷款购买两套住房。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即首次申请贷款或已还清贷款的居民及其家属再次申请贷款购房,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1:1,最高贷款额提高到一方50万元、两方70万元、三方90万元。主借款人可以与其父母或子女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将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劳动合同,推动在城镇私营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确保应建尽建、应缴尽缴企业均应缴纳,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9、减免二手房交易税费。对二手房转让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补,对居民交换住房实行“零税费”政策,免征交易费和产权证费,缴纳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补贴。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居民先买房后卖房,或一年内先卖房后买房,所购房产面积大于所卖房产面积的,按面积差额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贴。
10.自住型公寓享受住宅政策。居民购买新建商住型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用于自住的沈阳13条房产新政,在落户、入学、水电暖等民用价格方面享受同等住宅政策。对于公寓,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用途为自住,则享受住宅物业税费政策。
11.拓展非住宅、住宅功能使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房、“众创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为经营场所。
12.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从2016年起,力争对新纳入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安置的居民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13、高端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为深入实施“沈阳人才”战略,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将按照政策规定对领军人物和优秀人才给予住房补贴。
14.支持大中专学生、应届毕业生购房。对毕业未满5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沈阳市购买商品住房,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每方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双方最高80万元。对大中专学生购买商品住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同时,对大中专学生、应届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15.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居住。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落实“两权”抵押贷款政策,对进城购房的农民提供贷款支持。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住房保障权益,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一市三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
16.便利购房者子女入学。各地要切实保障本地区购房者子女就近入学权利,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实行“以居住时间为准”的入学政策。
17.支持离散家庭、农民工、外地人购房落户。对离散家庭在沈阳购房落户的,每平方米给予100元补贴。在沈阳购房的农民工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就近上学、参加中考。外地人在沈阳购房套数不限。
18.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开发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出台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支持开发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协调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和抵押存款比例,加大对品牌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9.减轻开发商负担。开发商销售未竣工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及有车库物业土地增值税预缴率调整为2%,普通住宅物业土地增值税预缴率调整为20%,建设用地增值税预缴率调整为1.5%。对开发商批准建设、竣工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至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缴纳。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须先缴纳配套费后办理;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须先缴纳配套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缴纳。进一步清理房地产相关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基金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过高的要适当降低。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流程,将审批环节、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开,未公开的不得审批、不得收费。
20.加强开发商监管。加强开发商资质动态监管,完善退出机制,淘汰“僵尸企业”。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防范市场风险。
21.大力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租结合、市场配置、政府保障的住房制度。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管理机构,推动住房租赁经营规模化、专业化。对利用自有存量商品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开发商以及专门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金融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各类闲置住房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给。支持在沈阳就业或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租赁住房,每人可获得为期三年的住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400元、本科研究生每月200元。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优先考虑农民工、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等,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壮大发展。
22.加强对房地产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规划、工作目标、有关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局,负责摸底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协调推动具体工作。市督察办要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地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考核制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