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价格暴涨,施工单位能否要求发包人调整工程价款?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108 | 时间:2024-08-18 09:10:21介绍
近期,钢材、水泥、铜、铝、玻璃等材料价格持续上涨。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占建筑成本的比重很高。建筑材料价格的稳定对建筑企业来说无疑非常重要。因此,当建筑材料价格飙升时,施工单位往往希望承包商能够调整工程价格进行补偿。
2021年5月13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提示》,建议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在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建材价格范围,加强风险防范,对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可能性保持警惕,合理分担风险。
1、双方对价格调整方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款组成、调整方式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对差额调整有明确的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十一条第1款:“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由有关当事人协商确定。金额超过合同双方约定范围的,应当调整合同价款。合同双方可以在专项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方法一:利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方法二:利用成本信息调整价格…方法三:专项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类似“承包人应承担因工期延长而引起的材料、人工价格上涨的风险,合同价格不得调整”等约定,可能被认为违反《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1的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计价风险的内容和范围,不得以“无限风险”、“一切风险”或类似措辞等强制性规定来明确约定计价风险的内容和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可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建材价格范围,进而判定可以调整。
2. 合同明文规定不做调整,但承包方却以“情况变更”为由要求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基本条款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更,并且这种变更不构成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对一方不利,或者对合同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重新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过去,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被赋予了非常严格的报批和审查程序(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必要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导致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很少得到适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寥寥无几。如今情势变更原则被写入《民法典》第533条,报批和审查程序有所放宽,法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态度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作为“严守合同”原则的一个例外,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对于涨价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的判断标准还是比较严格的。
1. 固定总价合同下的重大调整
当双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对于风险的对价一般已经体现在工程价格中,此时不应轻易适用情势变更条款。
(2)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的预期,并不构成商业风险。
一般而言,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即使涨价幅度超出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风险调价文件规定的5%或10%的调价幅度,材料价差也不应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因此此时应考虑材料价差是否已经达到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如果不进行调整,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平衡。但现实中,因部分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整个合同履行不公平的情况并不鲜见。
(三)承包方违反劳务合同后,工程材料价格上涨的,按照违约方无利的原则,无论价格上涨多少,承包方均无权要求调整材料价差。
3.如合同规定不作调整,但由于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开工或延误,而在此期间人工或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应承担增加的费用。
一般来说,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如征地、拆迁等)造成工程延误,以及顺延期间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等造成建设单位成本增加的,承包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案件裁定可能导致双方权益明显不平衡,法院也会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筑材料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人遭受人工成本、设备租赁费等损失,对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承包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如果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短时间内变化明显超出市场价格正常波动范围,又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极有可能导致合同价款低于承包人实际工程造价的,法院也可以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合同价款作出合理调整,平衡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利益。
结论
笔者建议,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注意风险分担条款。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应将合同期限与工程逾期情形区分开来,并宜对工程逾期后的调价方式做出明确约定。承包商发现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开工延迟后,应将供货方的调价函、采购合同、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指导意见等材料在提出调查申请时一并提交,以增加申请获批的可能性。
关于作者
陈耀欣 实习律师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闽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该校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操作各类办公软件,主要协助主审律师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撰写法律文件、跟踪案件进展、参与诉讼活动、归档卷宗等;实习期间,协助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民商事案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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