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队暂扣货车期间车辆竟被卖掉,车主:这是怎么回事?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36 | 时间:2024-11-02 22:02:27去年12月19日,孙师傅的自卸车因超载被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暂时扣留。然而,在暂扣期间,孙师傅发现自己的车辆先是开到了宝鸡,然后又开到了河南省的几个城市——汽车在暂扣期间居然被卖掉了。
执法人员解释称,他人持“合法证件”办理取车手续,他们无法辨别对方证件的真伪。
原因:
车辆因超载被执法队暂时扣押
去年9月,孙师傅从别人那里购买了一辆四前八后轮的自卸车,从事砂石清除工作。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记录了同年12月15日的过户信息,产权人为孙师傅。此外,车辆驾驶证被重新核发,车主也变更为孙师傅。至此,孙师傅的二手车购买工作已经彻底完成。
“去年12月19日晚,我帮朋友拉一车砂石,因超载,当晚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被临时扣押” ”。孙师傅说:“当晚执法人员并没有做出任何处罚,也没有下达暂扣令,只是扣押了车,让我第二天去队里处理。”
孙师傅的车虽然已经过户,但营运证尚未核发。他本想等操作证开出来再处理,但刚等,就出问题了。
奇怪的:
GPS显示被扣车到处“漫游”
卡车通常配备 GPS 定位器。从车辆被扣押到今年1月22日,孙师傅从未前往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车辆临时扣押问题,但后来他发现被扣押自卸车的位置信息已经改变了。
1月22日17时20分,车辆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枫泾大道。
1月22日18时46分,车辆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汉仓路。
1月22日20时32分,车辆位于宝鸡市梅县。
随后,该车辆于1月26日位于河南省南阳市,1月27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1月31日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2月4日位于河南省洛阳市。
最后,孙师傅收到系统提示,车载GPS终端离线超过7天。此外,2月10日,孙师傅手机还收到一条交通违章通知短信,该车位于河南省洛阳市。
问题:
发现车已经被拿走并卖掉了。
“1月22日,我发现车辆GPS信息发生变化后,第二天一早前往临时扣押车辆的执法停车场,但停车场并没有找到我的车。”孙师傅说道:“礼宾部的师傅说,前一天下午有人把我的车拿走了办手续。”
谁把车拿走了?还有手续吗? 1月24日上午,孙师傅报了警。 “警察让我去综合执法队问问情况,看看他们是否知道是谁把车开走的。”孙师傅说。
正当孙师傅寻找汽车并与执法人员沟通时,有人自称是原车主丈夫的朋友。通话中,对方称车子在河南卖给了你,现在车子已经找到了。 “现在你算一下你的损失,比如换轮胎之类的。如果你跟执法局打交道,你就拿着手续过来,我们一报警,就会让人把车拿回来。”电话里的对方说道。 ,“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只是在想怎么最好的解决。这辆车已经卖了五次了,这里的人很能干,他们可以伪造你的身份证,转移车的所有权。”但孙师傅却拒绝了对方的“好意”,并坚称只有执法队扣押车辆后,执法队才会索要这辆车。
经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警方调查发现,该车原为彭某出资,由邓某(原车主)经营。邓某与彭某存在经济纠纷,邓某将车辆转让给孙师傅时并未告知彭某。 1月20日,彭某委托他人携带车辆此前的处理违法手续,将车辆开走。
解释:
无法确定对方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
但车辆已经转移给孙师傅了。对方到底用了什么程序来“欺骗”执法人员呢?
据了解,车辆已被找回。 2月16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孙师傅作出查封(拘留)决定书。其称,该车辆运沙超限、超载,且查封(扣押)期限已满洛阳二手车自卸车,决定先行解除扣押。 “汽车被扣押时,我并没有收到扣押令。这辆车是被别人认领的。现在我想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收到了扣押令,但我被告知要赶紧把车开走。” ”孙师傅说:“不可能!我的车被扣留了,在拘留期间,执法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在没有核实接车人身份的情况下就放走了车,结果我的车被扣了。”如果我没有及时发现并报警,就会有人对我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负责。”
3月29日,华商报大风报记者陪同孙师傅来到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调处理此事的相关负责人解释道:“去年12月19日晚临时扣留车辆时,因当时已是深夜,所以没有下达临时扣留令。执法人员原本询问先生孙先生第二天就到队办理了车辆相关手续,但由于他没有办理手续,第二天未能到队,所以没有发出停车令。”
该负责人解释说,车辆暂时扣押期间,执法队来了一个人,拿着邓某(原车主)的委托书、邓某的驾驶证和经营证。由于该人携带的驾驶证号码与暂扣车辆相同,且营运证号码相同,且对方有驾驶证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合理且合理。执法人员可以合法释放车辆。 “执法人员确实没有办法核实车辆的产权信息发生了变化,也无法识别行驶证的真实性。”他说,“办理车辆暂还手续时不需要携带车辆产权登记簿,给对方钻了空子。”
据报道,执法人员已追回车辆,目前仍在积极与车主孙师傅协商处理此事。
>>律师观点
未能仔细核实身份
执法人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山律师认为,城管扣押汽车时开出的罚单是针对现车主的,原车主的债权人通过诸如此类的一套程序将汽车开走。原车主的驾驶执照。显然,城管人员没有认真核实身份,工作上存在疏忽。对此,城管人员必须承担行政责任。
赵良山表示,如果原车主的债权人在不知道车辆已过户给现车主的情况下,为了还债,通过原车主的一套程序将车辆开走,那么债权人原所有者以这种方式偿还债务是不合适的,甚至是非法的。但原车主债权人与现车主形成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如果原车主的债权人明知车辆已过户给现车主且与原车主没有财务纠葛,并提供一套程序欺骗城管,让城管执法人员认为,车辆是真实的,然后将车辆开走并将车辆卖给他人,那么原车主就将车主的债权人涉嫌欺诈。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车主债权人与原车主之间存在财务纠纷。原车主的债权人以某种理由将车辆开走。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开走车辆,其目的都是为了还债,而不是无故恶意占有车辆。该车辆没有明显的犯罪意图,原车主债权人不构成犯罪。
如果车辆手续是伪造的
提车方涉嫌诈骗
陕西宏振律师事务所政企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张华表示,如果接车方伪造车辆手续,接车方涉嫌诈骗洛阳二手车自卸车,属于刑事犯罪。此外,还需要确定提车方是否知道车辆已过户且产权属于孙师傅。如果原车主明知车辆已过户,将车辆的原行驶证手续交给他人,冒充现车主,捡起车辆倒卖,也涉嫌犯罪。
本次事件中,当地城管执法局应认真核实提车人身份,确保将临时扣押的车辆交给真正的车主。若因技术手段等问题确实无法识别接车人所带手续的真实性,城管部门应优化接车人手续,确保接车人身份真实。发布前已验证。
华商报 大丰报 记者 谢涛 编辑 杨德和
(如有消息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