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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土地政策解读及对地方国资房企的影响分析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62 | 时间:2025-01-08 14:01:35

推进收地工作可优先考虑地方国有房地产企业,特别是地方城投企业。

11月1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恢复征用现有土地的通知》。继9月政治局会议提出“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土地”后,10月财政部允许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进一步为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引导和工作依据征地。我们总结了《通知》的三大要点。后续:一是要关注收地专项债的具体规模;其次,考虑到征地涉及部门较多,利益协调难度较大,需要持续跟踪当地落实进展情况,是否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出台。我们认为,推进收地工作可能会优先考虑地方国有房地产企业,特别是地方城投企业,其次是央企和其他所有制企业。

第一点:可以征用哪些土地?

《通知》明确,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不愿继续开发且已供应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商业用地。其他用地、已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土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效率低下而需要收回的土地、已开工地块中拟分割而未实施的部分但也可以包括构造的。收回收购范围。地方政府要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土地条件等因素,确定计划收回地块及时间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应用专项债券,及时动态更新闲置土地处置名录。

要点二:征地价格如何确定?

《通知》提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委托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收回的地块进行土地市场价格评估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确定低至企业土地成本的收回土地的基本价格。市、县现有闲置土地处置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情况集体决定确定基准价下调幅度。房地产企业在拿地过程中可以获得流动资金,但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账面损失。

第三点:收地后如何处置土地?

《通知》指出,当年征用的土地原则上不再用于房地产开发。如果有真正的需求,就应该严格控制规模,优化条件落实供给。落实“五类调控”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购置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收回征用的土地不受上述限制。这意味着政策严格控制填海土地再供应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有利于加速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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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房地产政策波动风险、房地产下行风险、部分房地产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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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收地指引出炉,关注三大要点》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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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璐 分析师 S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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