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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土地政策解读及对地方国资房企的影响分析
《通知》指出,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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