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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通告:2018年5月16日起实施,8月1日起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45 | 时间:2025-01-14 09: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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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乘用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公告

为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应用,逐步停止销售燃油汽车,顺应广大群众出行的客观需求为确保出行安全顺畅,我省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政策。全省对客车总量实行调控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监管管理的机动车范围为乘用车(小微型客车)。

二、自2018年8月1日0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省小型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申请办理客车登记、转让、迁入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申请取得全省客车配额证明文件。新能源客车增量指标通过编号方式获得,其他小型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抽签或招标方式获得。

三、为保证各项工作衔接,2018年5月16日0时至2018年7月31日24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登记、转移登记以及客车的搬迁。输入变更登记申请。

4、2018年5月16日0点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客车登记、过户登记、入住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办理乘用车手续。指标证明文件。

5、恶意抢注客车车牌不受法律保护。对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知印发后,客车数量的调控和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本省规范客车数量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将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公布实施。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5 月 15 日

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关于实施客车保有量监管过渡期间重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说明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实施客车数量调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海南省客车实行总量管制。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全省实行质量控制管理,并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实施。为妥善衔接监管实施前后工作,保护《通知》下发前已进行车辆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销售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现就关键业务办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已交易车辆的公证和备案

1、2018年5月16日0点前,单位或个人已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支付购买价款(含押金),或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许可证的发票,应向当地公证机构申请并取得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件。

车辆尚未交付的,由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和购买人共同提交公证申请。

车辆已交付但尚未登记或转让的,购买人应当自行申请公证。

2、申请人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提交公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公证处将不再受理申请。

3、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申请公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汽车销售经营单位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②购买人(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海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包括: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身份证、通行证、护照;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购车款(含押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4、个人买家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个人身份证明;

②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

③已开具的统一车辆销售发票;

个人申请公证证明文件须本人亲自办理。

5、单位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营业执照或相关文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

④已开具统一车辆销售发票。

特别说明:

①销售合同、发票或过户凭证的日期应为2018年5月16日0点前。

② 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的,付款人应当到场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其他合理证明。

③汽车销售经营单位、购买单位申请公证、证明文件时应加盖公章。

④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公证证明文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各市、县公证机构应于2018年6月5日前按一车一证出具公证证明文件,并将公证证明文件及公证摘要信息电子档案向当地社会公开治安交通管理科。同时将电子文件提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7、购买人凭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可在相关业务恢复后直接办理车辆登记、过户、过户变更登记。

8、公证费用无需申请人承担。

2、现有二手车公证确认公告

1、合法注册的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应于2018年5月16日18:00前向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备案,截至0时已购买的现有二手车信息: 2018 年 5 月 16 日 00 点。

申请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信息:现有二手车车主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车主联系方式、车牌类型、车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标识号,机动车登记证号码。

2、各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当地二手车交易中已申请登记的现有二手客车进行清查比对2018年5月17日上市海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对车辆信息进行一一审核,并登记。核实属实的,公证机构将出具现有二手客车登记确认公证文件。

三、各市、县公证处应于2018年6月5日前将公证证明文件及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档案移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并将电子档案报送省公安厅部门交通警察总队。

四、现有二手客车公证信息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2018年7月1日前分批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车辆不纳入二手车库存。

5、已确认并公告的二手客车存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转让登记。现有二手车的过户登记手续应在《通知》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现有二手车过户登记后,原车主不会生成更新指标;购买现有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在二手车转让或报废后,不会产生更新指标。

6、购买现有二手车,应持现有二手车登记确认公证文件及相关材料到当地客车保有管理机构直接领取现有二手车配额证明文件。 - 手动客车。

3、特别提醒

《通知》发布以来,凡发生反起草合同、更改购车款(含定金)发票或支付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登记、转让或者转让变更登记的。买家和卖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咨询网站: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咨询热线:(24小时);

0898-(每天 9:00 至 18:00)。

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201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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