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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快速发展:挑战与机遇并存,标准化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33 | 时间:2025-01-15 10:06:05

家政服务是家务劳动社会化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二孩、三孩政策的出台,以及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等社会现象,越来越多的人家庭或个人选择从家庭活动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或享受休闲时间。因此,家政服务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家政公司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市场规模呈爆炸式增长,服务种类更加丰富和精细。但与此同时,家政服务行业也面临着服务质量问题。存在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等诸多问题。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上海市、广东省、温州市目前均制定了家政服务相关规定。 2022年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养老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方案》也传递出明确信息,国家将进一步规范这个行业。

唯科先贤网搜索结果显示,近三年(截至2023年8月10日)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仅934件,其中案件受理费以下的案件795件(约占85%) 1000元。 %)。诉讼案件数量与家政服务活动的实际数量极不相符。原因是此类纠纷的标的额普遍较低,当事人不愿意花费过多的精力和财力去法院诉讼。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协商来解决。

笔者近期通过诉前调解帮助客户解决了一起本来没有调解余地的退款问题,维护了客户(作为雇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拟介绍中介家政服务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以及办案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以供参考。

(注:通常雇主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有时通过熟人介绍)寻找服务人员,家政服务公司又分为员工型家政服务模式(服务人员为家政服务公司员工)和代理型家政服务模式(家政服务公司充当中介),本文仅以家政服务代理制为例,部分内容也适用于员工制)

一般问题

1、家政服务人员与其雇主(家庭雇主)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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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自然人之间不得形成劳动关系。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七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之间与家政服务发生的纠纷人事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大部分属于劳务关系(根据工种的不同也可能形成承包关系)。

2、如果家政人员不符合要求,代理费(服务费)可以退吗?

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获得更高的利润和稳定的客户群,大多数家政公司提供的不仅仅是一次性的中介服务。通常中介服务期限与家政服务期限一致,并同意在服务期限内为雇主提供服务。更换维修人员。如果用人单位对服务人员不满意,经家政公司多次更换后,服务人员仍达不到要求,用人单位虽可以依据民法第933条、第966条①规定解除合同,但必须赔偿家政公司。有直接损失,也有可利用利益,因此要求退还中介费用存在一定障碍,但笔者认为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服务期限

对于因合同终止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将已履行的服务期限占整体服务期限的比例纳入计量范围。有时雇主可能与家政公司签订一年以上(两年、三年甚至更长)的服务合同,即家政公司提供长期服务,收取的代理费相当于“首次匹配服务费”+“售后服务费”。当雇主在接受服务后几个月或几周内终止合同时,意味着大部分“售后服务”实际上并未提供。如果将不履约期间对应的全部费用都计入直接损失,则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不对称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参考案例:(2022)粤0604民初11456号)。

以笔者办理的案件为例,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三年,服务费总额为14795元,其中包括家政人员首次配套服务费2300元以及售后保障服务费用12495元。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服务人员更换了3次,但仍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对于“首次配套服务费”,除非家政公司有重大过错,在服务人员开始工作后,家政公司可视为履行了中介服务的基本义务,并会产生相应费用。但对于“售后服务费”部分,合同终止后,应退还未实际履行售后服务期间的相应费用。

(二)是否存在过错

家政公司最容易犯的错误,也是服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重要原因,就是家政公司在选择服务人员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信息审核义务。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来说,服务人员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或者满足特殊条件是先决条件,比如持有驾照、教育程度、护理等资格证书。当雇主在签订合同前向服务人员提出要求时,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性格、烹饪口味等主观性较强,没有统一标准),但家政公司没有进行必要的了解、调查核实服务人员的真实情况,或者家政公司本身不具备提供此类服务人员的条件。用人单位向家政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可能违反合同。以无法达到目的为由解除合同,然后要求返还代理费,甚至要求赔偿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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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可以向谁索赔?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是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服务人员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③

4、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是什么?

(一)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服务人员追偿。

(二)用人单位受到损害的,劳务人员是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问题

1. 格式条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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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可能存在对用人单位不利的格式条款,如“合同生效后收取的代理费(服务费)不予退还”等家政公司劳动合同,需要结合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④的规定,判断家政公司是否尽到催告义务以及格式条款是否无效(参考案例:(2022)京0105民初一号)。 22556)。

2. 法院管辖权问题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应向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款中并没有出现“履行地点”一词,而是改为“送达地址为南京市A区某地”。笔者认为,基于家政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由于提供和接受家政服务的地点均位于A区,因此“服务地址”可视为“履行地点”。但A区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纠纷案件管辖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⑤,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明“履行地点”字样,否则不构成合同履行地。同意,故裁定不予采纳。然后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律师费的承担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能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因为纠纷标的较低(甚至低于律师费)。但如果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律师费实际已经发生(须提供委托合同、转让凭证和发票),则可以在诉讼主张。

注解

①《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外,解除有偿委托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以及解除合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的履行。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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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民法典》第962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中介机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如果服务提供方因服务而遭受损害,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给劳务方造成损害的家政公司劳动合同,劳务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劳务人员也有权向接受劳务的一方要求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获得补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④《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免除、减轻其责任等对对方有利的,并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有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的情形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限制对方的责任。对方的主要权利; (3)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纠纷案件管辖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问: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约定履行地点”?当事人主张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到达地点、验收地点、安装地点等为“约定履行地点”的,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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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有人认为,本条规定的“约定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履行地点”字样。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约定履行地点”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合同中必须出现“履行地点”一词。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到货地点、验收地点、安装地点等也属于“约定履行地点”。约定两个以上履行地点的,主要义务或者特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的整合,将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到达地点、验收地点、安装地点等确定为“协议”“履行地点”,必然存在多个“约定履行地点”,需要增加一系列附加规则来确定多项义务中的主要义务或特征义务。我们将再次面临原司法解释的困境和新司法解释的简单性。目的与目的相反。因此,第一种观点符合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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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

中共党员,北京天池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毕业于德国波恩大学(法学硕士)。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破产清算、境内外债券发行、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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