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涉工程增项内容并非导致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合同第1.7条约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因甲方提出增、减项目而造成重大设计变更,从而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B公司诉称在施工期间A公司对工程内容进行了多次、大范围调整和修改,新增了多达220项的施工项目,以此来说明工程延期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