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部分家政服务业用工形式以中介制为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家政企业、雇主、家政服务人员三方之间的权责也难以划分。“在这种雇佣劳务关系下,雇主与家政工之间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应依据合同的规则去处理,而这些合同往往缺乏对家政工权益保护的条款,因此难以落实对家政工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