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某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查验涉案车辆基本资料时,已经明知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某拍卖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
受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将于2013年11月8日上午10:30在余姚法院审判楼二楼执行听证室举行拍卖会。一、拍卖标的1:位于余姚市城区日月星苑东区13幢501室的房产。拍卖标的2:位于余姚市城区江南新城西区14幢01室的房产及室内物品一批,整体拍卖。公司地址:宁波市人民路132号外滩大厦32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