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9 日上海发布新建住宅工程设计质量管控通知,明确精装修新房质量验收等规定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125 | 时间:2024-09-20 13:02:17最新消息
8月9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该市发布了一份
关于新建住宅工程设计质量控制的通知
此文件目前在市场上适用于精装修新房
质量检验及其他问题
制定明确规定
包括透明材料
数据指标等硬性要求
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经理和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员,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和岗位要求。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工程建设专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规划内容需要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确保规划要求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四)建设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签订合理的设计周期工程设计合同,在住宅项目设计阶段前实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制度,为风险控制管理机构参与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做好准备。保持合理工时。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前,应当确保已按照预售承诺的材料、设备完成住宅精装修交付范围的设计文件,并取得买受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变更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落实住宅工程设计质量主体责任
(1)住宅项目施工图设计业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指定具有住宅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注册建筑师作为设计项目负责人。
(二)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或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住宅工程设计业务的上海装修材料网,应当自行完成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同意实行设计总承包,在保证整个住宅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将人防工程设计、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幕墙工程设计、智能化系统设计等专项设计业务依法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分包商。
(三)具有建筑事务所资质的设计单位独立承担住宅项目设计业务的,应当自行完成专业建筑施工图设计,实行设计总承包。在保证整个住宅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同意,其他专业设计业务应当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分包单位。
(四)设计单位实施设计总承包的,须与设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各方职责、权利、义务和设计质量要求,总设计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设计质量负有管理责任。设计分包合同应当报建设单位备案,并及时将合同信息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设计分包单位在编制专业施工图或专项设计施工图时,必须注明住宅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设计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图与住宅项目一致。各专业施工图应当协调一致。设计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图经批准施工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图上签字(会签)并加盖注册建筑师印章。有签字、盖章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六)精装修后交付的住宅项目,设计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对装修项目进行专项设计(二次装修设计)的,经审查合格的各专业施工图均须注明后续的二次装修设计,划定二次装修设计区域,并依据工程设计法律、法规及规范对二次装修设计提出安全性、功能性、设计使用年限等技术质量要求。
(七)对于预售商品住房,设计单位最迟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预售许可前,根据预售中承诺的住宅装修材料、设备、使用功能等设计基础文件,完善施工图或者进行二次设计,进行装修专项设计、施工图。除另有规定外,施工图中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必须与预售中承诺的装修材料、设备保持一致。
(8)已预售的住宅工程尚未竣工,未经建设单位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上海装修材料网,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预售中承诺的装修材料、设备。
(九)设计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针对各类型住宅单元进行专项二次装修设计的,且各类型住宅单元二次装修工程与住宅单元主体工程同时实施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针对该类型住宅单元进行专项二次装修设计,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指导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
(10)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设计单位未向上海市工程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系统提交各主要专业完整的全套施工图、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或者施工图审查人员未在上海市工程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系统网站上提交各主要专业完整的全套施工图并加盖批准印章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违法颁发批准证书。
优化住宅项目关键节点
(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关系居住品质的住宅工程关键节点给予重点关注,组织设计人员汇总相关设计内容,在施工图中编制“住宅工程关键节点设计专章”:
1.预制外墙接缝、外门窗洞口、预制阳台板根缝、厨房、卫生间、露天走道、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墙板、伸缩缝、屋面等部位的设计均应考虑采取防止渗漏的加强措施;
2、对于有坡度或有散水要求的地坪,设计时所选用的表面层材料及规格还应结合施工难易程度及地面摩擦系数的可控性要求等综合考虑;
3.对门、窗、公共走道的净尺寸提出控制要求;
4、设计应明确预制外墙及接缝的防水材料,并考虑防水材料与外墙涂料的相容性,如设计中使用防水填缝剂,应防止填缝剂接缝外侧被其它干硬性材料覆盖;
5、对于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针对保温材料的性能、连接节点、施工措施等进行专门设计,对连接件的材料、性能、安装等提出要求;
6.应提出住宅立面围护结构或装饰材料与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如何可靠连接的设计要求;
7.应对墙面装饰材料的锚固强度或抗拉粘结强度提出设计要求;
8、排水管道有水封设计要求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9、综合考虑住宅单元空调形式,空调器位置及管路布置,室外机底板位置及净尺寸;
10、针对燃气锅炉安装位置的特殊设计;
11.与变电室、水泵房、电梯设备相邻的居住空间,应考虑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12、应提出防止地下室渗漏的设计要求,地下室桩头、止水螺杆、墙板套管、后浇带、伸缩缝等细部构造的防水设计应明确适用的标准和图集;
13、地下室室外屋面结构构件临水面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地下室楼面及外墙结构构件临水面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
14、机动车车库地坪设计应采用高强度、耐磨、防滑的面层材料,不宜采用水泥砂浆作面层材料;当采用金刚砂或环氧树脂漆耐磨面层时,其找平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当采用细石混凝土面层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15、室内楼面保温保护层不宜采用水泥砂浆,保护层材料及厚度应满足强度、抗裂要求;
16、对于屋面溢水口、地漏等交付后易积水的部位,设计时应考虑屋面施工方式,明确完成面尺寸、标高、坡度的要求;
17、地下室配电系统应预留通风、除湿设备的供电容量,位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配电室应有防洪措施,并预留除湿设备的供电容量;
18、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和维护的空间要求。
(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员应当督促设计项目负责人落实工程设计管理和施工现场服务工作,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在施工现场服务工作中贯彻落实《住宅工程关键节点设计专篇》《结合施工进度,进行重点设计交底,现场指导关键节点施工实施。
(三)选择使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住宅工程设计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且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设计单位应当以技术论证意见作为设计依据,对施工和日常运行维护提出具体的设计要求。
(四)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设计深度规定进行装配式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必须满足预制构件安装施工的要求。
提高住宅设计品质
(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具体区域管委会可在前期闵行区优化住宅项目关键节点设计与管控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区域优化住宅项目关键节点设计与管控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推进机制并组织实施。请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书面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联系人:钟健 联系方式:)
(二)住宅工程因施工质量潜在缺陷投保后,保险公司应委托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关键节点设计专篇》等与住宅质量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工程质量风险管理评估,并向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要加强对勘察设计行业提升住宅设计质量管控的指导,督促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对新建住宅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要严格检查,确保符合本通知及“重点节点设计专篇”的相关要求。
(四)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区域管理委员会及各类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将住宅工程关键节点控制措施责任、职能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将住宅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落实住宅工程关键节点控制措施的责任单位,要责令其整改;造成负面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予以警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评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