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公积金贷款业务长期备受诟病,5 月 31 日终于迎来改革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48 | 时间:2024-09-30 22:00:52最近一段时间,关于“公积金贷款”的讨论不绝于耳。透明卖房网绍兴站粉丝群里的网友也讨论了这个话题,发现不少网友在买房时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我很生气,公积金贷款都用不了了。”
“现在,人们说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必须等到房子竣工后才能获得贷款。”
……
网友表示:公积金贷款真难,买房更难。
小编还查了资料发现,很多购房者甚至为此吃了大亏:如果能用公积金贷款100万元,按20年计算,相比之下可以节省20万元以上的利息支出。到商业贷款。有了这些钱,你可以买房了!还有车位!
小编看完后表示:这波损失真是大啊……
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长期饱受诟病后,5月31日绍兴房产信息透明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于修订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共新增6条规则和调整4项。细则,限于4项细则,合并3项细则,取消2项细则。
其中,第八条规定: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必须自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019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2017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这意味着什么?
从最新的公积金政策来看,理论上,目前在售且未竣工的房产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一般来说,新建的商品房都会在24个月内竣工。您只需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24个月内申请贷款。当然,在这次修订之前,也有个别房产项目交割后允许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但像这样良心的房产项目太少了!
购房者看到这个好消息,“房贷”负担一下子就轻了!
今年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仅有这一变化,还做出了诸多调整和补充。
调整:
1、可贷基准金额:计算公式为“(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10次”(原倍数为10-15倍);
2、最高可贷比例: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最高可贷比例不得高于房屋成交价格的70%(原为80%)。
3、首付比例: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30%、40%(原为20%、30%)。
4、贷款期限:购买“二手房”和新建、装修、大修房屋的贷款期限按该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减二十年计算(原规定为“贷款期限+土地使用年限≤50年”)”)。
新项目:
1.推出高层次人才提取政策:全额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自购买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买自住房。购买房子的原因。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可扣除的房屋金额。门票补贴后的房屋总价;如果租用商品房,可凭无房证明直接提取月租金1000元/户,或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收费提取本人及配偶实际缴纳的租金笔记。公积金账户余额。
2、现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政策:职工及其配偶截至发票之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提取,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家庭缴纳的加装费。
3、高层次人才贷款政策:列入“绍兴市高层次人才类别”的五类人才包括拔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新晋领军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时,按规定比例缴纳首付款后,在还款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剩余房款可全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区(县、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贷款限额可在规定限额的基础上提高50%。
4、新建装配式商品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额度可提高20%,但最高不能超过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额度;
5、新建住宅贷款政策:以已竣工住宅成交总价作为计算贷款限额的基础。
6、贷款期限变更政策:员工还清公积金贷款满一年且未拖欠本金和利息时,可以申请变更贷款期限。同一贷款允许两次变更。
以下为2019年新修订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省市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三章 贷款申请条件
1、住房公积金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六个月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三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且职工及其配偶之一必须具有绍兴市户籍;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改建、大修自住房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规定资金,并有相关资料和证明;
5、已缴纳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6、同意以购买、建造、装修、大修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并办理相关手续;
7、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配偶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如果购买二手房,必须在填妥《房产证》和《契税专用缴款书》后3个月内申请贷款。新建、改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必须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相关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提出贷款申请;
9、夫妻双方均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任意一方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定期缴存人提出申请;如果他们申请共同拥有的房产贷款,他们的房子也必须申请贷款。共同所有人必须是贷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贷款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仅限于未婚成年子女和父母)。家庭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超过两人的,由一名普通存款人申请。一名普通存款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余只能作为共同所有人;
10、遵守中心颁布的其他信贷政策规定。
第四章 贷款种类及证明材料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件;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房产共有人的户口簿、结婚证;
3、购房首付款发票;
4、《浙江省商品房销售合同》;
5、贷款申请人使用银行卡还款;
6、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件;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房产共有人的户口簿、结婚证;
3、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产证》;
5、契税完税证明;
6、贷款申请人使用银行卡还款;
7、转让方用于付款的借记卡;
8、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9、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或同地名证明(房产证与房屋转让合同记载的房屋所在地不一致的,须提供)。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新建、改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件;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房产共有人的户口簿、结婚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房产证》;
5、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6、重大装修须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贷款申请人用银行卡还款;
8、收款人银行账号;
9、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四)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未婚者须出具单身承诺书;
2、离婚后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并出具单身承诺书;如果离婚前购买房屋,还必须提供离婚协议书;
3.丧偶后未再婚的,须出具单身承诺书;如果房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是在丧偶日期之前的,还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产权证明。
(五)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职工申请异地贷款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外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使用情况证明;
2、近12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及账户余额情况。如果付款时间少于12个月,则按实际付款月份提供详细信息。
第五章 贷款业务规则
(一)贷款金额
1、每户基本贷款金额=(贷款申请人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联名申请人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一次性还款) ,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为10倍。同时,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存款限额、贷款偿还能力、信用状况、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贷款限额。
2.购买商品房,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成交价格的70%。
3.购买“二手房”,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价的70%(原则上房价为契税完税价格与成交价格中的最低者。如果成交价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房屋价格为评估价格、契税完税价格、成交价格中的最低值。
4、新建、改建房屋的费用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70%,大修房屋的费用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50%。
5、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6、市委规定的五类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按规定比例缴纳首付款后,剩余住房可全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是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各区(县、市)推出了各自特色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比例缴纳首付款后,在还款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剩余房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提高50%。
7、购买装配式建筑中新建商品房的,贷款额度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内绍兴房产信息透明网,最高可提高20%;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贷款金额可根据商品住宅成交总价确定。
八、落实担保贷款政策,全市担保贷款限额不低于15万元。
(二)贷款抵押与担保
1、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以购置(建设、大修)房产作为抵押。农村住房建设(集体土地),可以用其他具有流转土地性质的住房作为抵押。
2、对于期房贷款,开发商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前提供阶段性担保。
3、如果中心认为贷款申请人因信用、负债、还贷能力等存在风险,经贷款申请人申请并经中心同意,可以增加担保公司、自然人或经贷款申请人认可的公司。中心在原有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其他财产抵押及其他担保方式。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申请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2.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购买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减二十年。
三、用于新建、改建、大修房屋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拟新建、改建、大修房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寿命减二十年。
(4) 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法定利率调整的,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利率档次。
2、住房公积金二次使用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二次使用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以实际贷款记录为准。
3、贷款逾期的,按照央行规定以合同方式计算罚息。
(五)贷款首付比例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六)贷款偿还情况
每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若20日仍未成功扣款,则视为逾期。贷款申请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满一年且无拖欠本金和利息的,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他们可以每周年申请一次部分还款。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必须为1万元的整数倍。
(七)合同变更
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期限、还款账号、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须向银行受理网点提出申请。其中,贷款期限只能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满一年且未拖欠本息后才能申请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后每月还款金额应在中心审核批准的还款能力范围内。同一笔贷款最多可以提出两次贷款期限变更申请。
(八)贷款结算
1、贷款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申请贷款结算。
2、中心审核无误后,打印贷款结算凭证,并允许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结算手续。
3、贷款申请人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将收到中心发放的不动产登记证。
第六章 贷款房产签约管理
(一)开发房地产合同签订操作流程
(二)开发房地产合同签订所需材料
新开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开发商须携带以下材料到中心申请签约合作:
1、开发商房地产合同签订及合作申请表;
2. 开发物业概况;
3、公司营业执照及开发资质证书;
4、开发公司同意为购房者提供保障;
5、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当地政府批准的商品房项目批准文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房产权属证明;
10、房产预售清单及总体平面图;
11、经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
12、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13、申请承包建筑屋顶照片及主体结构验收材料。
(三)申请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
中心业务办公室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对申请房产进行现场检查,拍照,记录检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四)签订合作协议
中心业务室审核通过后,报贷款审核委员会或中心领导批准。经贷款审核委员会或中心领导批准后,住房公积金中心与住房开发公司、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完成房产签约和备案。只有签订合作合同的房产才能审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加强房地产审批和监管
1、严格房地产合同签订审核。贷款房产材料齐全并最终确定后,通常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业务部门审核认为风险较大的房产,由贷款审核委员会审核,报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可以延期签约。
2、加强合同签订后财产的跟踪监管。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承包房产存在建设风险的,业务部门将提交贷审委员会审查,并报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可能暂停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七章附则
1、各分中心与新受托银行的合作须经市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
2、各分中心需调整贷款最高限额的,须经市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
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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