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万某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但其职权职责内容主要是根据A公司销售部的安排,负责联系产品发送并向B公司收款核账,其职权职责内容更多地体现为程序性和服务性,所体现出来的“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的属性较弱,类似于《纪要》中明确的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行为的售货员、售票员,因此不能认定万某系从事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