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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张阿姨保洁工作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分析及法律解读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43 | 时间:2024-12-21 09: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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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2024年6月1日,53岁的张阿姨应聘某商场保洁员工作,商场保洁工程承包公司A公司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8月27日,张阿姨上班途中被车撞了。交警认定,机动车负有主要责任。 11月12日,张阿姨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机构以“申请人不符合资格”为由发出了《驳回通知书》并通知她不接受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张阿姨随后将此事告上法庭。在法庭上,A公司提出公司与张阿姨本来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所持有的劳动合同版本却是因为招聘方不懂法律,使用了错误的版本。而且,合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乙方达到自行终止的年龄时”。张阿姨进公司时已年近五十四岁,因此这份劳动合同不能生效。

超龄员工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一、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终止?达到退休年龄后,首次被用人单位聘用,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家政公司劳务合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表述上存在差异,引起了一定的争议。

2、观点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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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观点:超龄员工可建立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仅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与之相冲突,作为下位法,应当让位给上位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享受劳动合同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依法领取养老金的,应当向人民报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解释称,司法解释还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年满法定工伤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请示的批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死亡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适用《工伤保险》。

反对者:超龄员工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不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国务院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的授权立法。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终止合同”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不相抵触。不过是合同法的补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是关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与职工之间发生纠纷时法律关系的认定。领取养老金。不能反过来推论。虽然劳动者尚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认定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这一解释应当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来理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批复》(人社监字[2016]69号):“我国现行退休年龄为60岁企业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1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女职工年满50周岁后继续就业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不构成劳动关系,难以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工伤适用问题的批复》[(2010)行塔字第10号]是关于工伤认定。 ,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还解释说,《批复》对超龄职工工伤认定有严格限制。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受伤”的人员,才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如果超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场所”要素,答案中并没有明确将其纳入工作范围——相关伤害。

三、本文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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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不冲突。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是劳动关系的两个并存的判断标准。终止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国务院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的授权立法。也就是说,根据《立法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作出了“劳动合同满期满时终止”的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并不冲突,而是允许行政法规第(六)项予以补充的情形。

2、保洁家政行业超龄女农民工已达到法定年龄但尚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我国现行城镇居民养老政策下,不能机械地用“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标准来认定超龄女性农民工。劳动关系。

据人民法院判例库2023-16-2-186-001(2022)新民再229号民事判决书案例摘要:“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或领取养老金及其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年龄标准不仅应进行形式化审查,而应专门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 “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岁)且未满60周岁、无法开始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女性农民工群体,不开始领取养老保险是国家政策根据规定,并非因用人单位A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本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张阿姨所持劳动合同本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乙方达到法定年龄时家政公司劳务合同,本合同将虽然本文没有填写具体年龄,但按照一般理解,应该是指法定退休年龄。阿姨加入公司时已经年近五十四岁了,所以根据这一条款,该合同应被解释为无效。

3、如果将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自愿纳入劳动关系范围,其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将遇到现实障碍和实施困难,这也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关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此期间,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如果严格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判断劳动合同的终止,则与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不一致。劳动法第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雇主将面临无法履行司法判决所规定义务的困境。一方面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损害法律权威。 (2019)E08民终790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申928号裁定书均持这一观点。如果确认超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将无法为超龄职工开设职工社保账户、缴纳社保费,从而造成超龄职工女农民工到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等群体性付费维权事件中,法院做出的判决也将面临执行困难的尴尬局面。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地方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复函》(人社监字[2016]69号)中表示:“《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都将自动终止。“很多地方政策和法院案例都认为,如果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进入公司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终止。认定为劳动关系。

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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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纪要(二)》第十二条: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劳动关系。

2. 天津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聘用退休人员关系认定】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养老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聘用关系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因用人单位原因尚未领取养老金,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按照作为劳动关系。

3、广东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时或领取养老金的,双方形成的雇佣关系将这种关系作为劳动关系处理。

4、浙江

高等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四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用人单位聘用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元。

5、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6号规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主体。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新用人单位聘用的,区分下列情况定性认定双方法律关系: (一)按照国家规定,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受雇于其他单位的,属于劳动关系;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十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关系; (三)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与新用人单位的关系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首次受用人单位聘用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6.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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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八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在校学生应当履行与雇主和学校签订的实习合同。协议或雇佣协议引起的纠纷; (二)因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福利的职工发生的纠纷; (三)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其他纠纷。

7、安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关系处理。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首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视为劳务关系。

8. 云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养老金领取者及其单位不予考虑。录用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当另行协议。但从高院判决书【(2014)运高民申字第836号】的内容来看,界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

9、内蒙古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在内蒙古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案[(2017)内民申928号]中认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第三,现实生活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果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自愿纳入劳动关系范围,其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将遇到实际障碍和实施困难,这也与《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

10. 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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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5. 结论

2005年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明确,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根据事实要件,而不是合同形式。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是否签订合同,或者签订何种合同,均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律师介绍

舒利

昊天南昌办事处高级顾问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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