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解读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95 | 时间:2024-10-20 09:04:08来源︱《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整合》
实用文章,仅供分享给朋友圈!提交邮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因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劳动关系审理。
企业职工无薪休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退休的职工、下岗待岗职工、因企业停产停业而长期休假的职工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解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技术、新产业。要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严格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范劳动关系承认的普遍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作】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规范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有必要判断双方劳动争议是否成立。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雇主必须遵守法律要求。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和机构。 、社会团体。此外,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雇佣主体。
其次,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形成了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包括人格从属关系和经济从属关系。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在一定限度内将人身自由移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定和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义务;经济从属是指劳动关系必须以劳动者提供的专业劳动为基础,而支付报酬是必要条件。
第三,劳动关系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纳入生产过程。因此,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场地、劳动对象、劳动工具等基本劳动条件,劳动者完成工作。雇主指导下的商业工作。
第四,劳动关系受到国家的强力干预。为了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例如,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有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而招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依法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家政公司劳务合同,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劳动的组成部分。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上述特点。
劳动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家庭之间的关系等。工匠与帮工、学徒、农村承包户与职工的关系等
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雇佣主体如上所述,但劳务关系中的雇佣主体范围更广,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双方隶属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处于从属地位。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安排。在劳动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地位隶属关系和依赖性。虽然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这种管理更侧重于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3)国家干预程度不同。除了劳动合同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作出强制性规定,如工作时间、终止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合同的签订主要是双方协商一致。
(4)法律救济不同。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仲裁两审”和“一调一仲裁”特殊处理机制。劳动关系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当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于萌:《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刊系列68,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1-53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整合》编者注:
劳动关系的基础是雇佣关系。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保障经济发展所需的劳动力,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干预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障等。劳动关系将这部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当雇佣关系符合劳动法调整范围,体现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强制干预时,就会表现为劳动关系;当劳动关系不属于公权力干预范围时,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只是普通劳动关系家政公司劳务合同,受民法规范。
实践中一些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案件,双方身份关系不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上述主体、隶属关系、内容等要素,对法律、司法解释进行整体认识和把握,避免因孤立、片面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了解法律规定。 ,脱离法律规定和客观现实笼统地概括劳动关系。 (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篇)的理解与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36页)。
另外,您可以参考《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见集:民事卷》第1426号司法意见,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入职、调动、离职过程中如何控制法律风险?劳动法图书馆推出全套实践课程。您可以点击链接报名!
劳动法图书馆实务课程(点击报名)